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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適用範圍

1.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

2.應稅服務;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不能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

根據和其他相關增值稅納稅信息。上述涉及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假專用發票的;

5.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

7.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購買、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4.所有出售的商品都是免稅商品。

上述情形下的壹般納稅人已領取並使用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余額的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行新增值稅制度後使用的壹種新型發票。與日常業務過程中使用的普通發票相比,它有以下區別:

1.發票的打印要求不同:

根據新征管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發票中使用的實體是不同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和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可供各類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購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包括購貨單位、銷售單位、貨物或者服務的名稱、貨物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合價、開票單位、收款人和開票日期,還包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適用的稅率和應繳納的增值稅。

4.發票有不同的序列號:

增值稅專用發票壹式四份、七份(不含存根聯,壹式三份、六份)。第壹聯為存根聯(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買方記賬用),第三聯為抵扣聯(買方扣稅憑證用)。

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於賣方記賬),第七聯其他三聯為備份聯,分別用於企業出卡、檢驗、倉庫留存;普通發票只有壹式三聯,第壹聯存根,第二聯發票,第三聯記賬。

5.發票有不同的功能:

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買賣雙方收付的憑證,也是買方抵扣增值稅的憑證。除運費、農副產品、廢舊物資按法定稅率抵扣外,不得抵扣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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