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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加蓋財務章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加蓋財務印章,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和印刷顏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和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打印完畢,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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