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推行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憑證的功能,而且還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因為發票上註明的稅款抵扣,買方要向賣方繳納增值稅。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接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保持了稅負的完整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每聯顏色及名稱1,三聯:第壹聯綠色抵扣,第二聯黃色發票,第三聯深藍記賬。每份的作用:第壹份抵扣聯,采購單位的扣稅憑證,最後由采購單位交給稅務局抵扣。第二聯:發票聯是采購單位的記賬憑證,此聯的最終去向是采購單位作為采購物品的原始憑證。三方:賣方記賬憑證。該憑證的最終去向是銷售者將其作為所售產品的原始憑證。2.進項發票認證後,可在180天內抵扣。裝訂後的保存。專用發票的開具範圍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應稅勞務,以及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營業稅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2.銷售免稅商品。3.銷售報關出口貨物和向境外銷售應稅服務。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6.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7.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8.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管理規定壹般納稅人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2.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3.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要求。發生上述情況,已抵扣應稅項目進項稅額的,在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況時,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抵扣。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指定專人保管專用發票的。(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用發票存放場所的。(4)最後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將扣稅憑證裝訂成冊。(五)未經稅務機關檢查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的。(6)專用發票遺失。(7)損壞(撕毀)專用發票。5.滯留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具之日起90日內未被付款人認證,從而形成滯留票。形成滯留票的情況有以下幾種:1,無證物品造成的滯留不能抵扣。例如,購買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集體福利、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不能抵扣,所以認為不需要認證。2、逾期認證造成滯留。有的企業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認證扣款,但買方按規定進了賬,導致車票滯留。3.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在認證前丟失,導致滯留。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不知道如何處理,不采取認證或抵扣的補救措施,造成自己的扣稅損失和人為的發票滯留。4.賣方為已取消(或註銷)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由於買方不再具有扣稅資格,發票無法認證,導致滯留。5.企業主觀故意進行表外經營,取得專用發票後未認證,導致滯留。買方企業應如何避免滯留票的產生:上述情況(1、2、5),已取得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發票之日起90日內進行發票認證。第三種情況,買方發票抵扣聯未收到或因其他原因丟失的,要求賣方提供丟失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和發票復印件,憑丟失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賣方提供的發票復印件進行發票認證抵扣。第四種情況,買方不接受賣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賣方開具普通發票代替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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