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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擡頭

法律主觀: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有兩種稱呼,以“十萬元”為例,分為:“十萬元版”和“限十萬元版”。其中,“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可超過人民幣十萬元,而“限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註意區分。 開票時,發票的擡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壹致,2017年7月1日以後,增值稅發票必須要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按照我們國家的規定,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要按照壹定的標準來支付相應的稅金,那麽為了反映出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國家也是規定在對方付完貨款後,收款方也是要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發票也是只有納稅人可以領購使用,任何企業也不可以拒絕提供增值稅發票。

法律客觀:

《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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