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作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返還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予以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指在納稅申報前用IC卡或IC卡和軟盤復制開票數據電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丟失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遺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以使用加蓋銷售方專用發票印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抵扣聯的,可以使用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退稅憑證;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聯的,可以將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