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以及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擴展數據:
發票紅沖的驗收和審核要求:
1,處理收付款雙方都沒有記錄的紅字對沖發票。收款人應收回需要加蓋紅章的發票,在每張發票上加蓋“作廢”字樣,並按正確金額重新開具發票。
2.對收款方與付款方均已入賬的紅字對沖發票進行處理。付款人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抵扣憑證》到收款人處辦理發票抵扣手續。收款人憑付款人的“紅字發票憑證”按紅字發票金額開具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再按正確金額重新開具發票。同時,收款人應在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的第壹聯(存根聯)後粘貼“紅字發票證明”以供核對。
3.對付款方已入賬,收款方未入賬的紅字對沖發票進行處理。付款人應出示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紅色發票證明”,如上圖所示。同時,收款人應將紅字發票第三聯(記賬聯)和“紅字發票證明”粘貼在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第三聯(記賬聯)後,以備核對。
4.對收款方已入賬,付款方未入賬的紅字對沖發票進行處理。收款人應收回紅字發票,並按紅字發票金額開具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再按正確金額重新開具發票。同時,收款人應將第二聯紅字發票(發票聯)粘貼在第二聯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發票聯)後,以備核查。
參考資料:
?政府網-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百度百科-發票冗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