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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增票和普票的區別:
1、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普票是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其企業印制。
2、發票使用的主體不同。增票壹般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經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增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4、發票的聯次不同。增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普通發票則只有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發票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5、發票的作用不同。增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還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而普通發票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其他的壹律不予作抵扣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修訂) 》第二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修訂) 》 第二十九條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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