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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事件名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應用條件

納稅人在首次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變更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設置基礎

《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36項。

搬運材料

搬運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和電子稅務局辦理。

處理組織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免費

處理時間

10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聯系號碼

(021)12366

處理過程

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也可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應提供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65438+萬元以下)審批“最多跑壹次”的服務。納稅人在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壹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辦理此事的納稅人需要提前辦理發票種類的核定。

6.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張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總額不能達到的上限。最高開票限額由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核定。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後,應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檢查。現場檢查的範圍和方式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7.經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即時完成。

8.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9號,2018)中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具備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日完成。

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種類的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初次開具、發票的領取等涉稅事項。

稅務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新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應核定發票種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65438+萬元,每月最多領用不超過25張;發票增值稅發票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每月最多領數不超過50張。省級稅務機關可在此範圍內,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確定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審批標準。

9.此事辦結後,納稅人仍需辦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初次開具或變更開具。

10.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無需提前進行現場檢查。

11.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商業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其他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12.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紙質發票的總數,核定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增值稅稅控系統對增值稅電子發票和紙質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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