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征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狹義)、海關(關稅)、財政機關(契稅等)。狹義稅務機關指各級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財政機關。具體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以及根據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設立的各級稽查局、涉外稅收管理局等機構.
稅務機關的權力: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依照壹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征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