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6,享受同等工齡最長20年,享受醫保提高醫保報銷比例20%的優待,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20%;
2、10-12,享受同等工齡最多16,享受醫保優惠待遇,醫保報銷比例提高18%,養老金按當地標準提高18%;
3、8-10年,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高12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並提高醫保報銷比例15%;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調15%;
4、6-8年工齡,享受同等當量工齡最長10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高醫保報銷比例12%,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12%;
5、工齡4-6年,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長8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醫保報銷比例提高10%,養老金按當地標準提高10%;
6、工齡2-4年,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長6年,享受醫保提高醫保報銷比例8%的優惠待遇,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8%;
7、2年內,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長4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高醫保報銷比例5%,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5%。
知青,簡稱知青,是廣義的知青,泛指受過高等教育的青年。特定歷史時期的稱謂,是指從1968年到1978年底,自願從城市到農村、農場兵團去務農或建設、保衛邊疆的青年。
壹方面,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解決養老保障“雙軌制”問題。2015,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從2014,10,1年6月起,機關事業單位實行與企業相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現行制度設計,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了“多繳多得”、“長期多繳多得”、“退休晚得多”的激勵約束機制。工資水平越高、繳費年限越長、參保人員退休年齡越晚,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水平越高。
另壹方面,要努力推動建立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2005年至2015年,國家連續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1,企業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由647元提高到2015年的2240元,較好地保障了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2016年,國務院首次部署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邁出了統籌調整各類退休人員待遇的第壹步;2017國務院決定繼續統壹部署,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目前,各地正在加緊組織實施。經過多年的持續努力,實現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壹調配、同步調整,“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的“三位壹體”調整辦法得到廣泛實施,體現了各類退休人員待遇調整逐步“並軌”的方向。其中,“適當傾斜”的對象主要是高齡退休人員,目的是使退休時間較早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水平相對較高。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發放上山下鄉知青撫恤補助的通知》第四條,知青補助主要分為七個檔次:
1,12-16,享受同等工齡最長20年,享受醫保提高醫保報銷比例20%的優待,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20%;
2、10-12,享受同等工齡最多16,享受醫保優惠待遇,醫保報銷比例提高18%,養老金按當地標準提高18%。
3、8-10年,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高12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並提高醫保報銷比例15%;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調15%;
4、6-8年工齡,享受同等當量工齡最長10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高醫保報銷比例12%,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12%。
5、工齡4-6年,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長8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醫保報銷比例提高10%,養老金按當地標準提高10%;
6、工齡2-4年,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長6年,享受醫保提高醫保報銷比例8%的優惠待遇,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8%。
7、2年內,享受同等同等工齡最長4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高醫保報銷比例5%,養老金按當地標準上浮5%。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城鎮集體企業待業知青進壹步減免稅的通知。
壹是為安置待業知青新辦的集體企業,其實現的利潤可從投產當月起免征工商所得稅壹年。壹年後仍有困難的,也可酌情照顧,從投產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稅二至三年。
二是為安置待業知青新辦的從事勞務、修理、服務的集體企業單位的營業收入,從經營之日起,免征工商稅收壹年,而不是二至三年。
三是新辦的集體生產企業為安置待業知青生產的產品,應按規定征收工商統壹稅。納稅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四、原城鎮街道辦事處的集體企業,在當年新安置的待業知青超過企業職工總數60%(含60%)的,可按第壹條規定免征工商所得稅二至三年。比如,如果當年安置了知青不足的企業職工總數的60%,仍然要照章納稅。納稅有困難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可給予適當減稅和照顧。
五、全民所有制企業安置部分待業知青,仍按規定納稅的,不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