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原債轉股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新債轉股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債轉股原企業向債轉股新公司提供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的,免征消費稅。
二、債轉股企業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債轉股公司因暫停增加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成制度的規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返還給原債轉股公司,專項用於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新債轉股公司股權,相應增加原債轉股公司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所得稅分享改革後所得稅返還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實施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
擴展數據:
法律相關:
公司法: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不再禁止債權出資。新《公司法》為這壹制度預留了法律延伸空間,需要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來填補。
從新公司法是壹個開放的法律規範來看,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以債務出資方式作為股東的,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從法律角度來說,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債務的權利人,而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公司法》不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和其他形式的出資。
3.但從債轉股制度本身來看,其實是利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壹種合同權利,而股權是壹種非合同權利。
貸款本息作為壹項債務,不僅具有強制求償權,而且企業應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列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決定企業能否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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