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營業稅征收: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計算方法:
1.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2.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建築營業稅1、樓上說得不太準確,應按“建築業稅目”征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建築業”稅目適用範圍“建築業”稅目應以實際進行工程作業為適用範圍。但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的,不論是否參與施工,都應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
2、應由施工方繳納,妳公司只繳納壹個印花稅就可以了。其他得稅都有施工方繳納。
3、不論是包清工,還是包工包料。都是按照料、工、費全額計算。《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繳納稅種如下:
1)營業稅=工程造價*3%
2)城建稅=營業稅*7%(市)、或5%(縣城、鎮)、1%(農村)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4)印花稅=工程造價*0.03%
5)所得稅=利潤額*25%
建築營業稅計算分兩部分計算納稅:
1.自建階段繳納建築業營業稅,稅率3%。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1200×(1+10%)÷(1-3%)=1360.82萬元
應納營業稅=1360.82×3%=40.82萬元
2.銷售不動產,稅率5% 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轉讓,全額征收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1560×5%=78萬元
兩部分合計:40.82+78=118.82萬元。
什麽是建築營業稅建築業營業稅,營業稅的壹種,是指對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建築勞務而就其營業額征收的壹種流轉稅。這裏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建築業營業稅適用3%的稅率。 應納稅額=營業額X稅率
建築營業稅的問題該施工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萬*3%/(1-3%)=309278.35元
房產建築營業稅計算
建築業按3%的稅率計征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800萬*3%=24萬元
有關建築營業稅的問題最好是合同寫明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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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可以在協商壹致的情況下,以造價的百分比分攤,但是由壹個主體繳納
營業稅要素的規定
新條例附表《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取消了原條例附表中的征稅範圍規定,建築業的征稅範圍目前仍適用試行了15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是否修改有待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
根據新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裏強調,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不包含在應稅營業額中。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條例規定,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要特別註意的是,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采取預收賬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地點。根據新條例的規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為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了納稅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規定相同,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超過6個月未申報納稅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可補征稅款。
征收建築營業稅 包含電梯價值電梯屬設備,按費用劃分不納入建築安裝造價中,因此不應計建築營業稅.
建築營業稅可以由 *** 代收嗎?不是由 *** 代收,而是應該由總包代扣代繳,等妳給總包開票的時候總包會給妳開具壹份他們代扣代繳的證明,妳拿到妳的主管稅務所就可以免繳營業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