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的辦法如下:
1、在發票上分兩欄分別填寫該貨物名稱,按照同壹銷售金額填寫在第三欄的金額欄以負數填寫該銷售金額金額合計欄則為實際收款的金額,壹項銷售貨物的金額,另壹項贈送相當於折讓形式;
2、將贈品和貨物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貨物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計算,分兩欄填列,合計金額也是體現壹項貨物的金額;
3、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計繳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等於買價乘以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