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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房屋買賣稅費怎麽收取

房屋贈與過戶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1、營業稅:免征。

2、個人所得稅:免征。

3、契稅:按國家規定3%-5%稅率,壹般3%,200萬元×3%=6萬元。和交易相同。

4、印花稅:按照萬分之五的比例收取。

5、公證費:評估價的2%。

房屋贈與,指壹方(贈與人)自願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麽房屋贈與稅費征收具體如下:

壹、受贈方: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就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二、受贈方: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三、贈與方:營業稅

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為營業稅應稅行為。這裏的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這是壹般的原則性規定,但對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作為“特案規定”納入了視同銷售範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壹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其計稅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上述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或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進行核定征收營業稅。

另外,由於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因此,個人無償贈送房產計算繳納營業稅同時,出贈方也要計算繳納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四、雙方: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因此,個人無償贈送房產,出、受贈雙方都需要按0.05%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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