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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發票丟了怎麽辦

1、可以找到出票的單位和他說明原委,用其發票底聯復印壹張之後到單位由丟失發票的經受人寫給情況說明,再由主管領導簽個字,憑這張復印的發票報銷。

2、如丟失的是本單位開具的專用發票,而且是個抵扣聯在壹起的 ,要寫明情況。請單位的財務部門和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商量最佳解決辦法。

3、無論丟了什麽類型的發票,不管是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不能要求對方重新再給開具發票。因為作為出票人在開發票就等於再上壹次稅。

發票丟失處理:

1、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人請提供以下資料:遺失發票開票明細。發票遺失作廢聲明。遺失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其次,由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核實其信息真實性後出具《遺失已填開發票處理意見單》,申請人憑此作為記賬憑證。

發票票面的基本內容:

發票內容壹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壹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多種發票丟失具體處理方法: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是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在丟失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首先應分清丟失發票的責任,如是銷售方的責任,應接受稅務機關作出的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處罰;而如是購買方的責任,需要求對方出具丟失發票的說明或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未按規定保管發票行為的處罰證明,然後分情況處理。

2、房子合同發票丟了可以攜帶身份證到稅務所查詢調檔,開具存根聯復印件加蓋公章;或者登報公示遺失信息,攜帶身份證、購房合同、房產證到地稅部門辦理補票手續。

3、房契稅發票丟了補辦需要攜帶身份證到稅務所查詢調檔、開具存根聯復印件加蓋公章,或者將丟失情況登報公示,攜帶身份證、購房合同、房產證到地稅部門申請補票。

4、醫院發票丟了可以補。壹般醫保是在住院或者就診時就應該出具,但是發票丟失了是可以補的,醫院留存的那張發票記賬聯,復印壹份,蓋上醫院財務章或者發票章,再拿到報銷單位去報銷。

5、空白發票丟失後的處理方式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申明作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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