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重組主導方。甲乙雙方在年度終了後還需填報《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甲公司申報後,乙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還應附送甲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復印件)。
由於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甲乙雙方還應準備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
2.當事各方所簽訂的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
3.債務重組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說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被豁免的債務發生時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單純從會計處理來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債務涉及不到稅收。但是,由於稅收與會計處理在債務重組業務方面存在差異,就形成當債務人得到債務讓步時必須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法律依據:
《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資產金額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