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五條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並應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第二章 投訴處理第六條 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第七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壹)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第八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明文件,並由投訴人簽章確認,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第九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未予補充的,不予接受。第十條 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壹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投訴材料後,應於24小時內將其移交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二條 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並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第十三條 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第十四條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後,除非有必要作進壹步調查,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送交雙方當事人。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第十五條 展會結束後,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通告展會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展會管理部門。第三章 展會期間專利保護第十六條 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壹)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於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