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壹詞始見於班固的《漢書?食貨誌》。班固在開篇之首,便開宗明義地寫道:“《洪範八政》,壹曰食,二曰貨。食謂農殖嘉谷可食之物,貨渭布帛可衣,及金刀龜貝,所以分財布利通有無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這裏所說的《洪範八政》,出自《尚書》。《尚書》是追述上古時代政治經濟制度的政書,《洪範八政》是《尚書?周書》中的壹篇,記述了西周時代統治階級治理國政的八項原則,這八項原則是:“壹曰食,二曰貨,二曰祀,四曰司空,五日司徒,六日司寇,七日賓.八曰師。”因為當時是以農立國,這八項原則主要是為了發展農業生產,所以又稱“農用八政”。班固在撰寫《漢書?食貨誌》時,采用了這八政中最主要的前兩政,即食與貨。從而構建了“食貨”壹詞。因此可以說,班固是“食貨”壹詞的始作俑者,此後各代史家所述“食貨”,皆源於此。
班固構建了“食貨”壹詞,同時也構建了“食貨”概念。“食貨”的實踐活動大約在公元前2l世紀的虞、夏之時已經開始了。至西周時期,為了維護和鞏固國家的統治,支持國家政權的經濟活動,即“食貨”活動日益頻繁,與“食貨”相關的範疇逐漸增多,諸如貢、助、徹、賦(軍賦)、稅等;與“食貨”相關的政策、制度也已初步確立,諸如土地制度如井田制、收入制度如以九賦斂財賄和稅制稅率(五十而貢、七十而助、百畝而徹、有什壹而稅等)、支出制度如九式均節財用(九種支出模式)等,有關“食貨”的管理制度如量人為出、節用等。同時也出現了與“食貨”相關的初級的理論,如節用的理論、均賦薄斂的理論、量入為出的理論等,並設立了與“食貨”相關的官職,如西周的天官冢宰、地官司徒等,不具載。所以,司馬遷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1]然而。這個階段政治經濟的發展速度十分緩慢,科學文化的發展也還處於初始階段,盡管已經出現了鐘鼎文、甲骨文,但尚未普及,所以與“食貨”有關的活動、範疇、制度、理論等,還僅僅流於口頭傳說,雖然這些傳說都有史實佐證,卻無法形成統壹的為世人所***同接受的概念,至於財貨、貨賄、國計、貢賦、國用、稅之類,只不過是比較簡單的個別範疇,不能稱之為概念。
至春秋戰國時期,國家的政治、經濟都有了很大發展,科學文化有了長足進步,“食貨”活動、“食貨”範疇、“食貨”制度、“食貨”理論等已由口頭流傳發展成為竹簡傳承,前代口頭流傳的傳說,大多被記錄了下來,《周易》、《周禮》、《尚書》、《禮記》、《詩經》等經典文獻大都是在這壹時期被整理記錄流傳下來的,這些文獻均有關於“食貨”活動的內容,其中《周禮》對“食貨”管理機構、“食貨”制度和“食貨”理論的記述尤其全面,所以王安石說“壹部周禮,半部理財”[2],確有道理。當時各諸侯國為稱霸,相繼進行了政治經濟方面的改革,而“食貨”制度、“食貨”理論等方面的改革均成為該階段政治經濟改革的重要內容。在改革的大潮中,也造就了大量的政治家、思想家、理論家,他們不僅對當時的政治經濟變革做出了突出的貢獻,而且對推動“食貨”活動、“食貨”範疇、“食貨”制度、“食貨”理論的發展也敞出了突出的貢獻,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個階段的“食貨”制度,在農業稅方面的有初稅畝、相地衰征等;在工商業稅方面的有關市之征、官山府海(鹽鐵專賣)等;在“食貨”範疇上,有稅收、國賦等;在“食貨”理論方面,內容更為豐富,有儒家學派的理論,如“足君先足民”、“輕賦薄斂”等,有法家學派的理論,如“相地衰征”、“官山海”等,有道家學派的理論,如“無為而治”、“損有余補不足”等,有墨子“兼愛非攻”、“節用”及荀子“開源節流”、“裕民減賦”的理論,等等。然而盡管這個階段“食貨”活動比較活躍。“食貨”制度變革頻繁,“食貨”理論豐富多彩,但仍未能概括出為世人所***同接受的統壹的“食貨”概念。
迨秦以後.經西漢.到東漢初年,國家“食貨”與皇室“食貨”逐步分離,分設職官管理,分設倉庫緒藏,收支項目也各有不同,“食貨”制度更加規範,如田賦制度、人頭稅制度、徭役制度、商稅制度、鹽鐵專賣制度、官俸制度、上計制度(相當於預決算制度)等,並制定了有關的“食貨”法令法規,“食貨”範疇大大增加.此時的“食貨”範疇,有田賦、人頭稅(口賦、算賦)、役(包括更賦)、算緡錢、算商車、屯田、俸祿、均輸、平準、五均、六筦等,“食貨”理論也趨於完善,晁錯的《論貴粟疏》、劉安的《淮南子》、桓譚的《鹽鐵論》、司馬遷的《史記?平準書》等.都有有關“食貨”經濟方面的論述,尤其是《史記?平準書》,所述基本涵蓋了“食貨”的外延。然而由於當時經濟、政治的發展仍未達到壹定水平,特別是“食貨”理論的發展仍未達到可以抽象出“食貨”概念的程度,所以這個階段人們對“食貨”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對個別“食貨”範疇的認識上,而未能上升到“食貨”概念階段。然而。這個階段統壹的政治制度、統壹的經濟制度、統壹的”食貨”制度,以及豐富的”食貨”理論,都為“食貨”概念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大約在公元1世紀,班固在前代的政治、經濟、“食貨”發展的基礎上,特別是在《史記?平準書》的基礎上寫出了千古不朽的史著名篇《漢書?食貨誌》。這時“食貨”這壹概念才以《洪範八政》為內涵,以《史記?平準書》所述範圍為外延,確立了起來。
那麽,班固創意“食貨”這壹概念的本來意義是什麽?他在說明“食貨”概念時,列舉了大量上古時運用“食貨”政策而使天下得以治理的事例。他說神農氏時,教民種田,組織市場交易,使百姓“食足貨通,然後國實民富,而教化成”。黃帝以後直至堯、舜,都是將率領百姓擺脫饑餓作為首要的政務,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懋遷有無,才使天下得以治理,百姓安居樂業;商、周二代之所以興盛,也是以安民作為國政之首的。在總結了歷史的經驗之後,班固說:“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養成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財”是食足貨通的結果,是治國安民之本,食與貨又是治理國“政”之首。班固在闡述他作《食貨誌》的意圖時,又進壹步強調指出:“厥初生民,食貨惟先,割制廬井,定爾土田,什壹供貢,下富上尊,商以足用,懋遷有無。貨自龜貝,至此五銖,揚榷古今,監世盈虛,述食貨誌。”[3]意思是說,“食貨”涉及國計民生,記述“食貨”政策、制度的得失,旨在使後人吸取經驗教訓。《洪範八政》是治國安民之政,食與貨又是八政之首,加之班固對“食貨”的壹系列說明,我們不難得出這洋的結論:班固所說的”食貨”,不是尋常百性自身的衣食住行問題,而是指國家為治理國政而直接或間接參與的經濟活動及采取的經濟措施。如果這壹結論是正確的,那麽“食貨”壹詞就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名詞,而是具有特定含義的專業概念,並且具有特定的內涵(或稱質的規定性)。這已與現代財政的內涵(或稱質的規定性)十分接近,只是由於當時的經濟、政治活動還比較單純,所以“食貨”所體現的內容也比較簡略。
班固創意的“食貨”壹詞不僅具有特定的內涵,而且具有特定的外延,或者說有其特定的範圍。《食貨誌》是記載“食貨”史實的文獻,《食貨誌》所記載的內容,無疑就是“食貨”的外延或範圍。《漢書?食貨誌》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食,下篇為貨,均以編年體、按時間順序敘述。其中“食”篇包括土地制度、戶口制度、勸課農桑之法、田租、徭役、賣官向爵、屯田、官俸、賞賜、皇室費用、預算制度(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等;在“貨”的方面,包括軍餉、商稅、財產稅(算緡錢、算商車等)、治理水患、鹽鐵專賣、鑄錢、賑濟、借貸、五均、六筦等等;在經濟措施方面,涉及到了均輸、平準、會計、漕運、常平等等。《漢書?食貨誌》不僅敘述了當時的實踐活動,包括國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實行的各項制度,而且介紹了對某壹問題的理論認識.例如賈誼的“論積貯”及“反對官鑄銅錢”的觀點、晁錯的“論貴粟疏”中的觀點。從《漢書?食貨誌》所記述的史實中可以看出,這幾十項內容無壹不與國家發生著直接聯系。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漢書?食貨誌》已經規範了“食貨”研究的對象與範圍,即以國家為主體的客觀的經濟活動和以最高統治者的意誌為轉移的調整和處理國與民、君與民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主觀的經濟政策、制度和措施,以及實現這些經濟政策、制度、措施的理論與實踐。
二、“食貨”概念的認同
首先,“食貨”這壹概念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漢書?食貨誌》問世以後,直到清朝末年,在這1900余年中,中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財政的範圍隨之不斷地擴大,內容也越來越豐富,但始終未突破《漢書?食貨誌》所規範的“食貨”對象與範圍,始終未突破《漢書?食貨誌》所構築的“食貨”框架或模式。從政治上看,東漢之後,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興亡盛衰,合分治亂,然而,總的趨勢是封建統治不斷強化,國家職能不斷擴充,封建社會由盛轉衰,到1840年,中國社會跌進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淵。從經濟上看,東漢之後,不僅農業有很大發展,工商業也有長足進步,對外貿易空前發展,經濟區域進壹步擴大,經濟門類不斷增加,到明中期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從財政上看,自東漢以後,隨著封建政治的強比、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文化的進步,財政活動也更加活躍,財政收支數額急劇膨帳,財政範疇不斷增加,財政制度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其中田賦制度變動最為頻繁,三國時期曹操將漢代實行的按田征租、按入征賦(口、算賦)的租賦制,改變為按田征租、按戶征調的租調制。兩晉時,又改為占田制下的課田制。北魏至唐初又實行了均田下的租調制。唐初至唐中期(780)實行租庸調制.唐中期以後,又以兩稅法代替了租庸調制。宋朝的田賦制度雖仍然實行兩稅法,但又有支移、折變、和買。元朝的田賦制度.有科差,有稅糧,而其稱謂南北各異.明朝前期實行兩稅法,中期神宗以後,張居正推行壹條鞭法,明後期更有田賦加派。清雍正初年實行了攤丁入地制度。工商稅,從隋朝開皇三年後陸續罷除,直至唐中期,似無商脫之征,而兩稅法實行以後,工商稅逐漸繁雜,如借商、稅間架等,皆前代所無,特別是五代十國期間,雜稅層出不窮。甚至稅及白骨,由於對外貿易的發展.海關稅制度(市舶制度)開始出現,並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收入,宋元時期,承襲五代之弊,雜稅繁冗.經制錢、總制錢,亦前朝所未聞,明朝有鹽課、茶課、礦課、酒醋課,商稅中有工關稅、鈔關稅、市舶、商舶、貢舶等;財政支出中,有軍餉、官俸、治水、皇室費用等;財政範疇更加擴大,這個階段,不僅有前代的國用、財計、歲入、歲出、租稅等,還有理財、理國之財、理民之財、度支等新出現的財政範疇。1840年以後,隨著中國財政的殖民地化,增加了賠款、外債、距海關五十裏內常關稅、關余、鹽余等殖民地性質的財政收支項目,財政制度出現了殖民地性質的協定關稅制度、稅務司制度和為了鎮壓太平天國起義而開征的厘金制度等。這壹階段的財政範疇林林總總,不勝枚舉,但能夠全面概括這些範疇的,仍然是“食貨”。
隨著財政範疇的擴展,“食貨”所涵蓋的內容也更豐富,從歷代《食貨誌》所記載的內容就可說明這壹點。如《新唐書?食貨誌》分五個部分,前三部分敘述食,包括田制、戶口制度、田賦制度、徭役制度、漕運制度、屯田制度、商稅制度等;後二部分敘述貨,包括鹽法、茶法、各色礦課、鑄錢、官俸等。《宋史?食貨誌》更為詳細,其份量之重,超過《新唐書?食貨誌》七倍。《宋史?食貨誌》)分上下兩篇。上篇為食,分六個部分。包括田制、賦稅、調與漕運、屯田與常平倉、徭役、賑恤等項;下篇為貨,分八個部分,包括會計與統計、錢幣、紙幣與鹽法、茶法、酒稅、坑冶、商稅、市易、均輸、關稅(互市舶法)等。清康熙年間所編纂的《明史?食貨誌》有六個部分,前三部分為食。包括戶口、田制、賦役、漕運、倉庫;後三部分為貨,包括鹽法、茶法、錢鈔、坑冶、商稅、市舶、馬市、上供采造、采木、養珠、織造、燒造、俸餉、會計等。
其次,“食貨”這壹概念得到了歷代廣大學者的認同。自東漢班固以後,中國古代的先賢們對“食貨”的論述,便不絕於史。唐魏征說:“夫厥初生人,食貨為本,聖王割廬井以業之,通財貨以富之。”[4]南宋的鄭樵指出:“古之有天下者,必有賦稅之用。”[5]元朝蔑兒吉歹?脫脫主持編修的《宋史?食貨誌》說:“昔武王克商,訪箕子以治道,箕子為之陳洪範九疇。五行五事之次,即曰‘農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貨為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興焉。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於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必有食貨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莫於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興於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於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食貨而後可用於征戍。其曰‘農用八政’,農,食貨之本也。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先田制,其能推‘洪範八政’之意歟。”[6]《金史?食貨誌》指出:“國之有食貨,猶人之有飲食也,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7]《元史?食貨誌》也指出:“洪範八政,食為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民非食貨則無以為生,國無食貨則無以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於民,亦未嘗過取於民,其大要在乎量入為出而已。”[8]此外,壹些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也有類似的論述,例如南宋葉適曾說:“財者,今日之大事也,必盡究其本末而後可以措於政事。”[9]明朝的丘浚曾說:“何以聚人,曰財,……所謂財者,谷與貨而已。谷所以資民食,貨所以資民用,有食有用,則民有以為生養之具,而聚居托處以相安矣。”[10]
十分明顯,在封建社會,沒有任何壹個概念像“食貨”那樣全面完整地概括財政的內涵和外延,也沒有任何壹個概念像“食貨”那樣縱貫整個封建社會的各個時代。因而“食貨”作為財政概念已被這個時代的統治者和學者所廣泛接受,而且他們對“食貨”的論述壹代比壹代深刻、全面、系統。
三、“食貨”的運用
(壹)運用“食貨”工具,保證國家職能的實現。我國封建社會的國家壹直實行著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在這壹制度下,於財政方面,壹般都實行統收統支的體制,即國家運用“食貨”中的各種範疇由地方州、郡、縣征調賦、稅和徭役等,集中起來統壹上繳中央,中央再根據各地的實際需要分別撥付給地方;有時則將地方征收所得,根據年初中央與地方的約定數(或稱預算)留歸地方,余額上繳中央。這些租稅、徭役收入按國家的規定,壹部分納入皇室倉庫,以供皇室之用,形成皇室支出;壹部分納入國家倉庫,以保證國家機器的運轉,實現國家的職能,形成國家支出。在我國封建社會,國家支出的大宗是軍事支出和官俸支出.此外還有壹定數量的賑濟救荒、興修水利、工程建築、修橋築路等等,另外也有壹部分政策性的支出,如為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激勵將士為國立功等而實施蠲免、獎勵、賞賜等項支出等。所有這些收入和支出,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有關的收入和支出的政策、制度、方法、項目和數量,以及各種不同意見、實施效果等。在歷代正史“食貨誌”中都有或詳或略的記載。而在《宋史?食貨誌》、《明史?食貨誌》、《清史稿?食貨誌》中都專設“會計”壹節,集中敘述該朝代的各項收入、支出情況。
(二)運用“食貨”手段,調整國與民、君與民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封建統治集團為了鞏固其政權都曾以降低稅率、減輕徭役負擔等“食貨”手段來緩和階級矛盾,以圖達到其長久統治的目的.諸如此類的情況,在各代正史《食貨誌》中記載頗洋。僅以《漢書?食貨誌》為例,漢高祖劉邦曾“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壹”;元帝時,聽取諸儒的意見.“罷除鹽鐵官及北假官田、常平倉”,不與民爭利,同時“又罷建章、甘泉宮衛、角抵,齊三服官,省禁苑以予貧民,減諸侯王廟衛卒半。又減關中卒五百人,轉谷販貸窮乏。”[11]漢武帝時,北伐匈奴,匈奴人投降數萬人,官府無力供給,於是“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禦府禁臧以淡之”。此後,又有山東(華山以東)遭遇洪水襲擊,百姓饑貧,“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廩以振貧民。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萬口,衣食皆仰給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縣官大空”[12]。以上所引,只是《漢書?食貨誌》中敘述的幾件事。由此可見,在西漢時,統治階級已經嫻熟地掌握了運用“食貨”調整國與民、君與民之間利益分配關系的手段,用以緩和階級矛盾,鞏固統治政權。
(三)運用“食貨”措施;調節各部門的生產結構及不同部門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我國封建社會的生產部門主要是農、工、商三大生產部門,在壹般情況下,國家都實施重農抑商的政策,而運用“食貨”杠桿實施這壹政策是當時最常見的辦法。仍以《漢書?食貨誌》為例,漢初,實行輕田租政策既是調整國與民、君與民的關系的政策,也是重農政策的體現;此外如“文帝始開籍田,躬耕以勸百姓”[13],也屬重農政策之壹。漢朝對工商業的政策前後變化很大.例如漢初,實行抑商政策,“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此後,農業生產逐漸恢復和發展,所以“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從而調整農、工、商之間的經濟結構,即在農業發展的同時,也放寬對工、商業的發展。漢武帝時,由於北擊匈奴,致使國庫空虛,農民負擔沈重,而商賈“多積貨逐利”,當時的官員建議進行調整,於是又重新開征商賈的財產稅,同時規定了具體的稅率,商人“率緡錢二千而算壹”,手工業者制造手工業品並出售而有收入者“率緡錢四千而算壹”,還對商人的軺車征二算(壹般人的軺車征壹算),五丈以上的船征壹算,還規定商人及其家屬不能占有農田,並規定了嚴厲的懲處辦法。這次調整雖然充實了國家財政,也在壹定程度上平衡了工商業者與農民的經濟利益,但由於調整的力度過大,特別是實施告緡令以後,導致“商賈中家以上大氐破”[14],從而影響了工商業的發展.
(四)運用“食貨”措施。處理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內部也存在著諸多矛盾和鬥爭,這種矛盾和鬥爭常常表現為以皇帝為代表的國家壹方與大地主、大商人為另壹方為爭奪財富的矛盾和鬥爭。在這種情況下,以皇帝為代表的國家壹方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加以解決,但這對大地主、大商人的傷害往往很大,不利於鞏固封建政權的統治。為了不至於失去大地主、大商人的支持。以皇帝為代表的國家往往運用“食貨”措施,處理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西漢孝惠、高後時期,吳王劉濞以鑄錢致富,“富埒天子”,後來起兵造反;文帝時,大夫鄧通也以鑄錢致富,以致“財過王者”,時有“吳、鄧錢布天下”之稱;還有些“富商賈或墆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給”,他們“冶鐵煮鹽,財或累萬金”,但這些王侯、大夫巨富之後,卻“不佐公家之急”,反而蓄謀造反。對此漢武帝十分惱怒,於是采納桑弘羊等人的建議,實行官鑄銅錢、官營鹽鐵[15],將本應屬於國家的財富重新奪回到國家手裏,這實際就是利用“食貨”措施在統治集團內部進行經濟利益的再分配。這種情況,在其他朝代電不鮮見,在歷代《食貨誌》中均有記載。此外,封建國家還經常運用“食貨”政策,開辟財源,增加稅收,平抑物價,促進經濟發展,安定社會秩序。例如漢武帝末年,以趙過為搜粟都尉推行代田法,還制作耕田工具,命令各級官吏教授百姓耕田的方法,從而浞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宣帝時。聽從耿壽昌的建議,治理漕運,築長平倉,既平抑了糧價,又保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保護了財源,同時解決了京城百官的糧食問題,等等,不壹而足。
四、結語
根據上面的論述,結合歷代《食貨誌》的記述,我們不難看出,“食貨”所論,實際上是從國家的立場出發,上及國家,下及百姓的經濟活動.換言之,“食貨”不是百姓的私人經濟活動的理論與實踐,而是國家經濟活動的理論與實踐,是國家(或政權)處理國與民相互之間利益分配關系的經濟活動及其政策、制度、措施的理論與實踐。因而“食貨”壹詞不是壹般意義上的社會經濟概念,也不是國家財政經濟的統稱,而是具有特定含義的財政概念,更是對中國封建社會財政完整、系統的詮釋。至於“我國古代對財和政是分開使用的”說法,恐怕是壹個誤解,因為自國家出現以來,國家之財必然體現國家之政,國家之政也不可能缺少國家之財,所以財與政也是不可能分開使用的,這是至明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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