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壹次性稅前扣除是指企業在10月2018 1至2020年2月12 31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和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5號)。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客觀性: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
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