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文件;組織協調機關各部門的日常工作;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管理相關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賬戶管理、信訪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和對外宣傳工作。
(2)政策法規科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研究和綜合調研,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組織起草重要文稿;協調專家咨詢;起草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性規範性文件和配套政策文件;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
(3)計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綜合計劃科)
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組織預算執行的績效評價;擬訂專項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基金調劑使用方案。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資金需求的審計和專題報告;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稽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和數據發布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承擔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科技項目和國際貸款項目管理。
(4)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指導監督相關工作的實施;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和就業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初審。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市的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指導和監督相關人員的調配。
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市農民工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五)軍官安置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和分配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和安置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政策的實施;負責安置具有幹部身份的隨軍家屬;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和仲裁員,組織仲裁審判;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7)培訓和教育科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對企業職工、城鎮下崗職工和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制定地方職業技能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擬訂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和相關政策並實施指導;實施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制度;制定技工學校專項資金使用的配套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8)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外國專家管理科)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組織和指導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承擔中國評委評價結果的設定、調整和確認;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組織全國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外地機構招聘本市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政策。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聘請外國專家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外國專家證和《聘請外國專家確認書》的審核發放工作;管理和協調智力引進工作,建立智力引進服務體系,培育引進國外智力人才市場;審核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項目;辦理國家、省、市資助的重點出國(境)培訓人員的使用,審核部門和地方資助的出國(境)培訓計劃和出國(境)培訓項目,備案合同出國(境)培訓項目管理。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事業單位進入考試;在國內部署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崗位聘任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的相關工作;承辦市屬、中央和省屬駐湛事業單位招聘就業幹部的相關工作。
(10)勞資關系科
組織實施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管理規範;指導勞動關系的處理;承擔企業相關人員薪酬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審核市屬及中央、省屬駐湛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組織和指導實施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規定;審批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編制並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的相關措施;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安置工作;審核市屬及中央、省屬駐湛定點企業關閉、破產、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11)工資和福利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退休費的統壹發放和職工晉升、增資的審核;承擔事業單位績效總量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12)養老金和失業保險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依法制定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規範配套措施並指導實施;制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籌集的配套措施;制定企業養老保險待遇年度調整的配套措施;負責政策性提前退休的相關審批工作;審核市養老保險直屬企業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
擬訂失業保險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制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待遇的配套政策。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運作方式和管理規則;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待遇支付。
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計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
(十三)醫療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生殖保健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實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制定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市屬、中央和省屬駐湛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和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查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調查、認定和醫療管理;執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研究提出發展和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規範性文件;擬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協調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關系和問題;指導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承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群、計劃生育、因公出國(境)申辦等工作;擬定在職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交流項目和涉外業務。
(十六)退休人員服務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十七)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處分、培訓、職務任免、競爭上崗、溝通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公務員任用等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制定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審議有關事項;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護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參照公務員法辦理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考核、轉崗、調動、日常登記和崗位設置等工作;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指導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承擔實施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因公出國的處級以下幹部的政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