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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會計人員基礎信息采集應註意的問題

張家港市會計從業資格相關事項辦理規範(含會計信息采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蘇財會[2005]13號)、《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傳遞暫行辦法》(財稅[20165438)

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

(1)申請條件:

1,遵守會計等財務法律法規;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基本的會計知識和技能;

4.通過報考地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

(2)申請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附表2)

3.近期壹寸免冠照片。

4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專(含)以上學歷,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5.有專業技術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評估師等相關職業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有單位非在職或無人員的,須提供戶籍(居住或暫住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3)申請程序:

按照屬地管理→審核→受理→期限內發證的原則申請。

1.有單位且在職的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 .單位非在職或無單位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註:符合報名條件並提供相關報名材料的報考人員可同時辦理報名手續)

二、註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壹)註冊條件

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

(2)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登記表》(附表3)(加蓋單位公章)

4.工作單位出具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格式1)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3)程序: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到現工作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地址所在市(縣)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三、會計從業資格相關信息變更

(1)處理信息變更的條件

持證人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發生變化。

(2)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姓名或身份證號修改的須提供戶口本)。

4 .《江蘇省會計人員信息變更表》(附表4)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3)程序: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

1.持證在職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地址所在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持證離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四、會計從業資格在省內轉移(包括地方單位)

省內轉移只需要在轉入地辦理轉入手續,轉出地不需要辦理轉出手續。移交省裏的有關事項如下:

(壹)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轉崗登記表》(表5)(如有工作單位,需加蓋單位公章)

4.調任後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現工作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和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調離後不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戶籍證明(居住或暫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2)程序:

持證人員在江蘇省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轉移(包括在同壹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工作單位變動),應在90日內,辦理轉移手續。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

1.持證在職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地址所在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持證離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五、會計從業資格跨省轉移

(1)跨省轉移:

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表6)

4.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處理程序:

持證人員調離江蘇省外的,應當及時到原會計從業資格所屬的財政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2)跨省轉移:

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轉崗登記表》(表5)(如有工作單位,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表6)

5.調任後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現工作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和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調離後不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戶籍證明(居住或暫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處理程序:

持證人員從省外轉入江蘇省的,應當先到原會計從業資格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跨省轉移手續,並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1.持證在職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地址所在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持證離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補發。

(壹)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附表7)

3.市級以上媒體刊登的虧損聲明。

4.近期壹寸彩色免冠照片。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2)程序: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審查-受理-辦理

七、會計從業資格備案。

(壹)提供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登記表》(附表3)

4.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2)程序: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六個月的,應向原註冊財務部門備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審查-受理-辦理

八、會計人員基本信息收集

(1)對象:

未參加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的持證人員,在當地財政部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相關事宜時,必須先采集確認基本信息。

(2)提供的材料: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2.江蘇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表1)。從事會計工作的,必須在此表中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非從事會計工作的,須提供戶口本(居住證或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姓名或身份證號修改的須提供戶口簿。

4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專(含)以上學歷,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5.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評估師等相關職業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未註明上述材料的,須提供原件,復印件和表格均使用A4紙。)

(3)程序: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填表-審核-辦理1。持證上崗人員到現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地址所在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2持證離崗人員到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辦理。

九。處理地址和聯系電話

地址:張家港市財政局會計管理科204室(人民中路56號,市財稅大樓2樓)

電話:58180653

x統壹表格(下載地址:/uploadfile/2011/20110922105437264 . rar)。

使用統壹表格,表格編號為:

(表1)江蘇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

(表2)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表3)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登記表

(表4)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信息變更表

(表5)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

(表6)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

(附表7)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

格式:會計工作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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