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完善錦豐鎮住宅房屋征收(協議搬遷)貨幣補償方式,擴大被搬遷人的選擇範圍,縮短安置過渡時間,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條例》、《張家港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定向房票安置指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壹)房票安置概念
定向房票安置是錦豐鎮依照和被拆遷人簽訂的《張家港市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協議書》(下簡稱“《產權調換協議書》”)下確定的安置房戶型和套數,結算成壹定的面額後,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被拆遷人,可自主選擇認購錦豐鎮範圍內、參與房票安置的房源庫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出售的所有房源。房票持有人享受充分的購房選擇權。
定向房票安置是現有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式的補充。不選擇房票安置的仍按原拆遷安置方式安置。
(二)房票發放對象
房票發放對象是在錦豐鎮範圍內本年度新啟動、或本年度之前已啟動但未被安置結束的被拆遷人,同時被搬遷房屋為住宅性質。
(三)房票使用人
房票使用實行實名制。房票使用人為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書》的被拆遷人,也可以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親屬。上述近親屬使用房票的,需要提供相關協議材料,辦理房票權益變更手續。房票不得轉讓或贈與。
(四)房票面額
房票面額計算以錦豐鎮和被拆遷人簽訂的《產權調換協議書》中雙方約定被拆遷人享受的安置房戶型和合法安置面積為計算依據。具體為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協議書》中約定的合興區域拆遷安置房戶型面積乘以7300元/平方米,但僅限在合法安置面積內享受房票安置政策。被拆遷人如對享受政府超面積安置的安置房提出房票申請,則按該套合法安置面積乘以7300元/平方米計算房票面額,合法安置面積部分申領房票後視作該套安置房已安置完成。享受政府超面積安置的安置房不申領房票的,仍按原拆遷政策進行安置房安置。
(五)房票申領
選擇房票安置的被拆遷人,向動遷辦提出房票安置申請,協商壹致後,簽訂《房票安置協議》。《房票安置協議》中約定房票生效條件、選擇房票安置的安置房戶型和數量。壹套安置房對應領取壹張房票,不合並領取。被拆遷人可結合自身實際購房需要,來確定領取的房票數。
安置房票的核發形式采用電子票證,載明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票金額等相關信息。電子票證遺失的,須憑有效身份證及時向動遷辦掛失及申請補發。在被拆遷人確定房票安置的套數後,由錦豐鎮人民政府授權動遷辦發放房票。核發房票時,同步與被拆遷人簽訂《房票安置協議》。
(六)房票有效期
房票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房票實施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在原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的基礎上(不同時期發放標準不同),壹次性發放6個月。
在有效期內未實際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動失效,對應的原安置房按《產權調換協議書》約定進行安置。
在有效期內被拆遷人未使用房票與房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未通過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備案的,視作其自願放棄房票安置,按原拆遷安置政策及《產權調換協議書》約定進行安置。
二、公眾意見或建議反饋渠道
為確保本《方案》的合理性、科學性、可行性,需充分征詢公眾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渠道進行意見或建議的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