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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的唐鈞章在商業上遭受了什麽樣的冤屈?

給妳轉壹個帖子,不知道能不能解答妳的問題。這幾天微博上關於長春冤案的新聞不少,有圖片有長詩,這個叫吳瑩的女人,貪單位公款400多萬,最後僅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這份判決怎麽看都太輕微了。

這個案子其實很簡單:長春市榮坤通信有限公司是壹家銷售移動通信終端,代辦移動通信業務的民營企業,老板名叫唐鈞章,還是區人大代表。自從聘了個會計吳瑩後,開始杯具了,2006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期間,兩年裏,吳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先後十多次將公司財物,以從賬戶支取等手段,非法侵占了四百多萬。

針對吳瑩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多次補充偵查、再三核實後,受害單位於2009年2月起訴至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決:吳瑩以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其犯罪數額僅認定1.8萬元。

榮坤公司自然不服此判決,提請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發回重審”。重審後法官又認定了吳瑩壹筆七萬元的職務侵占犯罪事實,認定的犯罪數額達到了8.8萬元,刑期延長到了有期徒刑四年。可這個與原審自相矛盾的做法,並不能讓受害單位得到信服。在受害單位的壹再要求下,檢察機關對這份判決再次提出了抗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在二審中做出了駁回抗訴,維持四年有期徒刑的裁定。

案件就這麽簡單,證據鐵壹般地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有己,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毋庸置疑,400多萬的錢款,當然屬於“數額巨大”,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財產”,非法所得得還給受害單位。但是綠園區法院和長春中院不知何故,對檢察院提交的400多萬證據確鑿的證物置若罔聞,僅僅采納了涉案金額最少和次少的兩筆,開出了四年有期徒刑的罰單。

我們不禁想知道,這個吳瑩和當地法院的關系是怎樣的?法院為何要包庇她?僅僅因為吳瑩的姐姐是綠園區稅務所的前任所長嗎?

看來,這個吳瑩真的不簡單!連區人大代表,都要栽在她手裏!

允許我厚黑壹些:稅務所、吳瑩和法院,站到了同壹立場,就像羅馬神話裏的特洛伊戰爭,人和人之間的戰爭,突然有個神仙進來橫插壹杠破壞平衡。雙方是不是都有些暗箱操作呢?因為受害者只是壹家民營的通訊店,不是什麽得罪不起的機關事業單位!

又說起綠園區法院,這個法院也特別搞笑,2008年,網友爆料說這家法院為了“改改風水”,不再讓上級機關老來核查,請風水大師來實地勘察,最後在法院大門口,掛了壹支弓箭和壹把寶劍,都沖著南方,說是能抵擋“煞氣”。這事情被曝光後,著實出了壹陣的名,有人說這叫“劍南春”,有人說是“不信馬列信鬼神”。

總之,綠園法院、綠園稅務所和吳瑩之間有點什麽我們不知道,就知道貪汙四百萬才判四年,實在是太合算了,換了我,我也願意以四年的光陰換這麽多錢!這年頭,神馬都是浮雲,只有真金白銀才是王道!! Salvage phone:13///894///826___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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