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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長春生育保險新規定

2022年長春生育保險新規定如下:

1.完善參與機制,增強制度公平性。進壹步明確參保範圍,明確生育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註冊地參加生育保險。新《條例》實施後,生育保險政策實現了同城同待遇;

2、規範待遇項目和標準,維護職工和企業權益。相關規定增加了計劃生育手術假的生育津貼。細化了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規定了不同情況下享受生育津貼的具體假期天數;理順生育津貼與工資的關系,同時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待遇,要求生育醫療費用與醫療保險銜接;

3、規範生育保險管理,加強便民服務。相關規定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方便參保人員自主選擇醫院。生育保險流程進行了優化,明確參保1年的職工可提前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醫療確認手續,無需另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對已辦理醫療確認手續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減輕參保人員“墊付、跑腿”負擔;

4.充分發揮保護弱勢群體的功能。相關規定將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人群擴大到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失業配偶;

5.強化相關法律責任。為維護職工權益,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職工或者其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職工工資總額,造成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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