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其他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是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縣(市)、區審計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環保、稅務、工商、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七條 對於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也可以進行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第八條 審計機關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和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第九條 審計機關及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和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政府予以保障。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後,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或者審計移送處理書。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出具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審計機關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第十二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計。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概算投資。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違反合同規定進行設計。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當依據審計結果予以調整;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審計結果予以收繳。第十五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當督促補計、補繳,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予以收繳。第十六條 對轉移、侵占、挪用的建設資金,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歸還;用於經營活動的,應當同時收繳其收益。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概算投資的,由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處以超出投資部分5%以下罰款。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違反合同規定進行設計的,由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處以該部分設計費50%以下罰款。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拒絕、拖延提供資料,或者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