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社會保險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壹)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被審計個人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實施審計的。被檢查對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社會保險檢查員回避。檢查員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檢查機構負責人決定。在作出檢查員回避的決定之前,檢查員不會停止執行檢查。第十條社會保險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年檢證明;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
(三)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六)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壹條社會保險稽查機構應當根據年度稽查計劃組織實施日常稽查,並根據行業、保險特點、勞動保障信用等級以及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等因素,確定重點稽查對象和稽查內容。社會保險檢查機構可以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和投訴,對舉報和投訴對象進行檢查。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稽查機構實施審計,應當在審計3日前將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準備的材料等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審計對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提前通知被審核方:
(壹)在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中有社會保險繳納不良記錄的;
(二)被舉報或者投訴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的;
(三)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進行檢查。第十三條檢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進行,並向被檢查對象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檢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拒絕檢查。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閱、審核、核對與被審計對象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
(二)對有關資料進行錄音、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三)詢問被檢查對象的有關人員;
(四)要求被審計對象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社會保險檢查機構依法進行的社會保險檢查,不得無故拒絕。第十六條社會保險檢查結束後,社會保險檢查機構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審計對象。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