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鄭州市社會保險稽查辦法

鄭州市社會保險稽查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社會保險稽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稽查,是指社會保險稽查機構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稽查,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統籌範圍內開展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稽查活動。第四條社會保險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堅持專項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第五條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統籌範圍內社會保險稽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稽查機構具體實施統籌範圍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財政、審計、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以及社會保險稽查機構與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應當建立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社會保險稽查效率。第七條從事社會保險稽查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和相關法律知識,並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第八條社會保險檢查員在檢查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社會保險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壹)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被審計個人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實施審計的。被檢查對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社會保險檢查員回避。檢查員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檢查機構負責人決定。在作出檢查員回避的決定之前,檢查員不會停止執行檢查。第十條社會保險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年檢證明;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

(三)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六)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壹條社會保險稽查機構應當根據年度稽查計劃組織實施日常稽查,並根據行業、保險特點、勞動保障信用等級以及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等因素,確定重點稽查對象和稽查內容。社會保險檢查機構可以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和投訴,對舉報和投訴對象進行檢查。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稽查機構實施審計,應當在審計3日前將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準備的材料等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審計對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提前通知被審核方:

(壹)在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中有社會保險繳納不良記錄的;

(二)被舉報或者投訴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的;

(三)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進行檢查。第十三條檢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進行,並向被檢查對象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檢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拒絕檢查。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閱、審核、核對與被審計對象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

(二)對有關資料進行錄音、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三)詢問被檢查對象的有關人員;

(四)要求被審計對象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社會保險檢查機構依法進行的社會保險檢查,不得無故拒絕。第十六條社會保險檢查結束後,社會保險檢查機構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審計對象。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

  • 上一篇:長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2017修正)
  • 下一篇:中國稅務大學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