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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長沙市實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規定〉細則》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實現殘疾人“平等、參與、享受”的目標。根據《湖南省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福利企業不適用本規則。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民政、勞動、人事、殘聯等部門負責實施本級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市、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事務。第四條本細則所稱就業對象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壹定勞動能力,有自主就業需求,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的失業殘疾人。第五條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和常駐單位(其中具有法人資格的從業人員3人以上,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總數(不含下崗職工和聘用不滿1年的臨時工)為1?5%的城鎮殘疾人安排就業;鄉鎮企業按本單位職工總數2%的比例安排農村殘疾人就業。第六條鼓勵單位安排重度殘疾人就業。凡安排1盲人或1肢體二級以上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第七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父母駐中央、省、外、市單位的殘疾兒童,由長沙市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父母在區、縣(市)、鄉(鎮)、村所屬單位工作的殘疾兒童,由所在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父母雙方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父母分屬不同轄區的殘疾兒童原則上根據本人意願選擇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第八條已安排殘疾人的單位,經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可納入安排比例。因工致殘的殘疾人,由用人單位安排就業,並計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單位不得以超過比例為由拒絕安排。本單位職工的殘疾親屬可以優先在本單位就業。第九條符合就業條件的殘疾人,必須到其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填寫《失業殘疾人登記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參加崗前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殘疾人失業證》,憑《失業證》推薦就業。第十條殘疾人就業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向用人單位推薦;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招收部分殘疾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招收錄用的殘疾人在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合理的勞動定額。在轉正、定級、晉升、培訓、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險、功績評定等方面,必須與健全員工壹視同仁。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11前向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局如實報送本單位職工和在職殘疾職工的年度報告。就業服務機構有權對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第十三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保障金的計算方法:上壹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應安排殘疾人數-已安排殘疾人數)。第十四條保障金由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收取,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安全基金管理的具體辦法按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蔡襄第284號(1996)省財政廳。第十五條保障金每年收取1次。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核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用人單位應在65438+2月30日前繳納全部保障金。領取方式可以同城結算,也可以由就業服務機構直接向繳費單位領取。直接收取的保障金必須繳入財政專戶存儲,禁止轉到其他賬戶。收到保障金必須向繳費單位開具“湖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險專用收據”。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從單位預算中支付保障資金;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沒有財政能力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經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結算或預算報表,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後,方可適當減免或緩繳。第十七條有條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繳納保障金代替安排殘疾人就業。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由其就業服務機構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條逾期不繳納保障金或未經批準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從滯納之日起,對逾期部分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和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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