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移民安置的對象和範圍
(壹)具有非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未正式參加工作、服過現役或因部隊精簡整編提前退伍的(含“精簡部隊”字樣)。
(二)農業戶口退伍義務兵,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確認。
(三)符合農民政策,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安置的退役士兵並符合安置政策。
(四)經師級以上單位批準轉業的士官。
(五)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並經復員安置部門批準的非農業戶口退役士兵。
(六)入伍前為農業戶口,服役期間因政府征地、小城鎮建設等原因,其家庭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退役士兵,未領取征地補償款的,按非農業戶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領取征地補償款的,只負責轉非農業戶口。
第三條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和責任。
勞動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門要協調落實民營、外資、鄉鎮非國有企業安置的退役士兵養老、醫療保險、檔案封存等政策。
積極推進自主創業政策,逐步過渡到全員自主創業政策;工商、稅務、城建、教育等單位要做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政策扶持工作。
第四條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和自謀職業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強制性安置:
1,“優先選擇”的方法。按照退役士兵成績、服役年限、文化考核三項得分之和排名。安置會上,退役士兵將按照排名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從地區、市級、自謀職業安置計劃指標中選擇,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2.“雙向選擇”的方法。允許市政雇主根據自己單位的需要,並征得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同意,選擇合適的候選人;允許退役士兵要求接收單位,但在市轉業安置部門下達安置計劃前,由接收單位出具接收函,退役士兵本人到區轉業安置部門報到。審批通過後,由區安置辦協調相關部門統壹安置。
3.移民安置區規劃。不實行“雙向選擇”安置方式。
(2)自謀職業安置
1.自主就業安置由退役士兵本人申請或安置部門根據政策和當年天津市下達的任務決定實施自主就業安置計劃。
2.自主擇業壹次性經濟補助標準:退伍義務兵2.4萬元,壹期轉業軍官2.8萬元,二期轉業軍官3.35萬元,三期及以上轉業軍官4萬元;為鼓勵退役女兵和轉業女軍官自主擇業,退役女兵實行第壹階段轉業士官,轉業女軍官實行第二階段轉業士官補貼標準。
3、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按規定簽訂協議,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3)鼓勵退役士兵繼續深造。
根據《關於對高等學校退役士兵和轉業軍官給予特殊照顧有關規定的通知》(優〔2002〕14號、社聯〔2002〕8號、衛〔2002〕1號),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和轉業軍官被高等學校錄取後
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學校畢業後,按照大學生就業辦法自主擇業,政府不再負責安置。
從我區入伍的大學生,退役後全部納入自主創業範圍,按照非農戶口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標準發放壹次性經濟補助。
第五條為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評估:
文化評估
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在組織退役士兵兩用人才培養的同時,協調教育部門對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對象進行語文、數學、政治三門文化課考核,三門考核成績計入總分,各占30%。
(B)基於績效的獎勵積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退役士兵服役期滿(或經師級以上單位批準,地方政府同意提前退役)的,將獲得10分,並根據服役期間的獎懲情況給予加分或減分。
1,加分內容
(1)榮立壹等功或榮譽稱號加50分;榮立二等功加30分;立功三等功加10分;好兵(含優秀士官)加3分;營及以上單位獎勵加1分;獎勵加0.5分,所有獎項按最高者計入總分。
(2)符合安置條件壹級軍士長加5分,二級軍士長加10分,三級軍士長加15分,四級軍士長加20分。
(3)服役期間入黨的,黨員加4分,黨員加2分。
(4)革命烈士子女20分。
(5)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為獨生子女的,加0.5分。
(6)女兵根據服役年限,每年加2分。
2、減少內容
1,在職期間受到行政監察處罰的,壹次扣4分。
2、服務期間受到警告、嚴重警告的,壹次減4分,最多扣6分。
3、在職期間受到記過、記大過的,壹次減10分,壹次減15分。
4、服務期間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壹次減20分。
5、服役期間被開除或取消士官資格的,減25分。
6、服刑期間受勞動教養處罰的,減30分。
7.以上各項處罰有數罪或者數罪並罰的,以最重的處罰計算。
8.因個人原因,組織同意提前退役的(含提前解除合同的退役士官),扣6分。
9、在立功等獎勵中,弄虛作假的,經審檔查明或舉報後經調查屬實的,減去增加的分數,再扣減相應分數。
第六條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規定:本人無正當理由中途要求退出部隊的;被開除軍籍或者開除軍籍的;在部隊或退伍後等待安置期間犯刑事罪(過失犯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
第七條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在接收退伍義務兵檔案時,進行嚴格審查,並吸收部分退役士兵代表參加審查打分。
退役士兵服役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必須在檔案中有明確記載,有正式的立功卡,並有獎狀、證章、捷報;被評為好兵的,也要有以上材料;由營及營以上單位頒發的,即使是獎狀,檔案中也要有正式的獎狀;評優和獎勵材料必須符合規定。
第八條相關問題的處理
(壹)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成績相等的人時,在檔案和其他方面(如入伍時間、職務級別、獎勵等級,即按國家有關政策優先考慮的方面)尋找突出點的方法進行區分。
(二)召開安置會議選擇單位時,退役士兵接到通知後未能按時到達的,由下壹個繼續選擇,退伍義務兵到達後立即參加選擇。選拔後仍未全部到場的,視為放棄安置權。
(3)退役士兵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安置會議時,經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同意,由家屬或他人持書面委托書和安置人的《退伍軍人證》代表其選擇單位。
(四)選定單位後不及時報到,超過壹個月的按社會待業處理,檔案將退回戶籍所在地;如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後果自負;屬於用人單位原因的,市級安置指標,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協調,必要時提請司法機關處理;區安置指標由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統籌。
(五)凡選擇就業或申請“自謀職業”安置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和內容安置。
(六)是獨生子女的,應持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證,並報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審核確認,給予加分。
(七)指令性安置指標不能滿足安置任務需要的,其余退役士兵將通過自謀職業安置。
(八)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年度安置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九)區教育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協助退役安置部門做好退役士兵文化考核和軍民兩用人才培養工作。
(十)退役士兵有權查詢考核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