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刑辯律師團隊是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團隊,以刑事業務為主,涵蓋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政企法律顧問等領域。團隊成員均畢業於國內壹流法學院,大部分具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碩士學位,專業知識紮實,學術理論基礎深厚。許多律師都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
團隊主任周福生律師是天地人律師事務所黨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刑事業務部主任。具有近20年公安系統工作經驗,是省內刑事業務權威專家律師。多次應邀到省公安系統培訓班授課。他的團隊擔任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開福分局的法律顧問,為公安執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提供指導和建議。
團隊秉承“有效辯護”的原則,在辦案時充分客觀地了解犯罪事實,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權益,促使當事人獲得從輕、減刑或免除處罰。多年來,辦理了多起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成績突出。
四年來,優秀刑辯團隊共辦理經典成功案件44件,其中無罪判決19件(含未立案、撤訴、不起訴、免予處罰),緩刑6件,輕判10件,成功代理刑事起訴案件9件,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十幾億元。
部分成功案例:(涉案當事人及單位為化名)
壹、無罪案件(19)
1.黃涉嫌虛假訴訟,被控挪用公司財產8000萬元。經周辯護,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偵查,既保證了黃的人身自由,又為黃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1億元。
2.林被舉報侵占公司10余萬元。經周辯護,公安機關撤銷了對林的刑事立案。
3、某公司倉庫失火,涉嫌重大責任事故。周律師收集證據並提交法律意見書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4.顧涉嫌虛假訴訟被提起公訴。經周律師辯護,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5、醉駕酒精測試180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由周律師辯護,法院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6.塗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654.38+00余萬元,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經周律師辯護,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7.熊某涉嫌詐騙他人654.38+0.6萬元,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經周律師辯護,檢察院依法對熊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8.在偵查逮捕階段,周先生成功申請取保候審,其法律意見被采納。檢察院對李作出不起訴決定。
9.張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周律師為張某成功申請取保候審,並提出張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護觀點,被采納。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張作出不起訴決定。
10,謝涉嫌參與醫療詐騙700余萬元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周律師為謝成功申請取保候審,其辯護觀點被檢察機關采納。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
11.涉嫌詐騙他人100余萬元,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周辯護後,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何作出不起訴決定。
12,梁涉嫌組織賣淫。經周律師辯護,檢察院采納了其辯護觀點,依法對梁作出不起訴決定。
13、宋涉嫌收受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15萬元。周律師幫助其公司了解宋,提出的法律意見被檢察機關采納,依法不予起訴。
14,鄧串通投標。周律師提出鄧是從犯而不是主犯,被檢察機關采納。之後,檢察院依法對鄧作出不起訴決定。
15於因涉嫌挪用資金900余萬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為順利申請取保候審,周律師促成股東協商並達成諒解。並提出法律意見被采納,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16、譚等人相互鬥毆,致對方輕傷。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周律師的建議下,譚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並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成功取保候審。經過答辯,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17,企業家涉嫌敲詐400多萬元。周律師了解案情,認為楊既沒有參與敲詐勒索,也沒有從中獲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之後,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對楊某不予立案。
18,吳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周律師成功申請取保候審,並向公安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被公安機關采納。公安機關認為吳某不構成詐騙罪,終止偵查。
19,李涉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490萬元,被立案偵查。周的律師詳細了解案情後,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李不構成犯罪。他要求檢察院不起訴李,並被采納。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緩刑案件(6起)
1.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余萬元(面值)。經周律師辯護,法院判處李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2.鄒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明文件。經周律師辯護,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3.張某涉嫌騙取他人21萬元用於消費。經過律師周的辯護,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4.袁某高息放貸,非法獲利200萬元。經周律師辯護,法院采納了其辯護觀點,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
5.文某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0余萬元。經律師周辯護,法院判處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6.莊某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經周律師辯護,檢察院決定對莊不予逮捕,法院宣布緩刑。
三。較輕的箱子(從10開始)
1,楊涉嫌故意殺人罪,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周律師辯護,改判為聚眾鬥毆罪,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楊有期徒刑四年。
2.潘涉嫌組織賣淫罪,建議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周的辯護,法院采納了他的辯護意見,以容留賣淫罪判處潘有期徒刑二年。
3.方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周律師建議其投案自首,爭取被害人諒解。經辯護,依法判處方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4.林敲詐勒索600多萬元等罪名移送審查起訴。如果敲詐勒索罪成立,單敲詐勒索罪就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周律師辯護,檢察院采納了其辯護意見,將林某的行為定性為強迫交易,量刑建議作了相應調整。
5.張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檢察機關認為,張從事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出抗訴。周辯護後,二審法院采納了其辯護觀點,依法維持了壹審判決。
6.孫涉嫌受賄犯罪。庭審中,周律師提出了對孫的多項從輕、減輕量刑情節,法院予以采納。
7.周涉嫌受賄。庭審中,周某的律師提出周某是單位行賄罪而非個人行賄罪,法院予以采納,對周某從輕處罰。
8.二審期間,周律師力勸被害人對龍予以諒解,其刑期由12改為9年。
9.曹參與“套路貸”詐騙。庭審中,周先生提出自己是從犯,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贓款贓物。後來,曹被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10,張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搶劫罪被立案偵查。庭審中,周先生認為自己在認罪、主動退贓、搶劫壹案中是從犯,法院予以受理,依法對張某從輕處罰。
四。刑事投訴案件(9起)
1.某公司被貪汙時,周先生代表公司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2.6億元。
2.某公司副總經理挪用資金,周先生代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立案偵查後,依法對陳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挽回公司經濟損失3000余萬元。
3.唐等人涉黑涉惡,采取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虛假訴訟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償還違法債務4000余萬元。周律師代表被害人報案後,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處了以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夥”,被害人所欠唐某的違法債務得以免除。
4.楊涉嫌職務侵占,貪汙公司銷售額1萬余元用於購房。周律師代表企業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楊被追究刑事責任,挽回損失654.38+0萬余元。
5.某公司原副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涉嫌職務侵占罪。公司報案後,公安機關認為證據不足,無管轄權,決定不予立案。後來公司委托周律師報案。周律師在審查全部舉報材料後認為,杜某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但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安機關依法有管轄權,於是再次收集證據,整理材料,撰寫舉報材料,隨後公安機關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其立案偵查。
6.陸某涉嫌虛假訴訟,經周律師舉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謝涉嫌虛假訴訟,經周律師舉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某貨運公司騙取上市公司運費654.38+0萬余元。周律師報案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挽回損失1萬余元。
9.朱報案稱被敲詐200萬,被侵占資產價值數千萬元。朱某報案後,由於姜等人的隱瞞,公安機關壹直沒有取得關鍵證據。經周律師舉報,姜犯罪團夥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