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具體如下:
1、第壹聯:記賬聯,是銷貨方發票聯,是銷貨方的記賬憑證,即是銷貨方作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銷貨方用來記賬);
2、第二聯是抵扣聯(購貨方用來扣稅);
3、第三聯是發票聯(購貨方用來記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壹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