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壹種稅。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招標代理合同屬於應當繳納印花稅的範疇,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範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交印花稅的條件: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下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