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進行稅前扣除;
2、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總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若企業同時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分回的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也可計入收入計算基數;
4、在計算扣除額時,應采用“雙限額”、“孰小原則”,即在滿足60%發生額的同時,還需確保不超過銷售收入5‰的上限。
招待費的稅務處理:
1、招待費的定義:指企業為了維護與客戶、供應商等業務關系而發生的接待費用;
2、稅法規定: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通常有壹定的限額,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計算方法: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招待費的扣除限額,超出部分作為不可扣除費用;
4、會計處理:將可扣除部分計入相關費用科目,不可扣除部分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5、稅務申報: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需按規定填報招待費的相關信息,並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綜上所述,企業在處理業務招待費時,應按實際發生額的60%進行稅前扣除,同時遵循“雙限額”、“孰小原則”,確保扣除總額不超過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並可將股權投資收益納入收入基數,以優化稅務籌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