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行了。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與營業收入的0.5%孰低扣除;超過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營業收入包括視同銷售的收入。
也就是說,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計算,與實際發生的招待費總額比對,如果招待費不超標,則按60%稅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費的40%交所得稅),如果超標,先扣除超標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超過全年收入的5%的話,超出部分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於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
1、業務洽談;
2、產品推銷;
3、對外聯絡;
5、公關交往;
5、會議接待;
6、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
7、例如招待飯費;
8、招待用煙茶;
9、交通費等。
稅法規定在壹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
1、提供證明資料的,
2、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綜上所述,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壹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部分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