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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如何申請高新技術軟件企業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可以先看壹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裏面有申請流程。

國科院[2008]172號

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科技部

2008年4月14日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通知

科技部辦公廳於2008年4月14發布

附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1年以上,通過持續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按照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申請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組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壹)確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的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相關政策認定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的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主要職責是:

(壹)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和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開展以下工作:

(壹)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審查;

(三)負責對被認定企業的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和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派專家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復核。復審期間,企業可能被暫停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或者通過五年以上獨家許可,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R&D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人文社會科學除外),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和產品(服務)而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壹年度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中國企業發生的R&D費用總額不低於R&D費用總額的60%。企業註冊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額和總資產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壹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壹)企業自我評價及應用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如果認為符合認可條件,企業可以向認可機構申請認可。

(2)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準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認證(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批準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員工人數、學歷結構及R&D人員占企業員工比例的說明;

5.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驗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實際使用年限為準),並附研究開發活動的說明材料;

6.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驗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為實際經營年限)和技術收入。

(3)符合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當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評價專家庫;根據企業的申報材料,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提出認定意見。

(四)鑒定、公示和備案

認證機構對企業進行認證。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布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壹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證書頒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企業應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未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未通過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交近三年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審查應重點關註第十條第(四)款,符合條件的應按照第十壹條第(四)款進行公示和備案。

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申請認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生產和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並購、重組、崗位變動等)),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更後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從當年起終止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處罰規則

第十五條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其資格:

(壹)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處罰。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機構和人員有誠信守約的義務,並對已申報認定的企業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郭克法發字[1996]第018號)和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郭克法發字[2000]324號)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實施。

附:國家支持的高科技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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