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發〔2006〕31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對我省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經財政部批準,對我省境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設基金各征集範圍、征集對象、征繳比例各省不太壹致。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收標準等有關規定的通知》浙財農(1999)146號 浙地稅三(1999)56號文件規定:
二、將原三項集資(資金)合並為“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後,征收標準統壹調整為:
1.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2.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各類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3.城鄉非農建設征用土地按每畝200-600元征集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具體標準由各市、縣政府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嘉興、湖州兩市全部轄區和杭州市的市區及余杭市、建德市、金華市區(含婺城區)、金華縣、蘭溪市、衢州市區(含柯城區)、衢縣、龍遊縣,因防洪任務較重,可按上述征收標準加征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