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兵役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第三條義務兵役費以固定收入、均衡負擔為原則,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工作。
民政部門主管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工作;兵役機關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補貼。
財政、審計、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兵役義務費的社會統籌進行管理、審計、監督和檢查。第五條義務兵役費統籌:
(壹)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統籌繳納兵役義務費。
(二)鄉(鎮)適齡公民義務兵役費從統籌費中提取。第六條下列義務兵役收費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年度義務兵役費總額;
(二)統籌向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傾斜的具體標準;
(三)鄉(鎮)統籌費的具體比例。
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免義務兵役費。
兵役義務費統籌金額低於統籌金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措施解決。第七條各類企業繳納的兵役費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第八條義務兵役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向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由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外資金統壹管理,實行先征後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第九條義務兵服役費用與優待金、誤工費的分配比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優先保障優撫、合理兼顧補助的原則確定。第十條農村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農村勞動力年人均收入的70%的標準發放;城鎮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年人均收入的70%的標準發放。
在邊防、海防等條件艱苦地區服現役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按照高於當地的優待標準發放。
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在執行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對從本地方、本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給予優待和補助。第十壹條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的誤工補貼,按照當地職工或者相當勞動者的相應收入計算。第十二條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服現役年限發放。超期服役的,繼續發給團級以上單位的通知書。第十三條享受優待金的義務兵家屬隨遷。辦理優待金轉移手續後,從當年遷出地和次年遷入地發放優待金。第十四條義務兵役費征收、管理和分配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義務兵役費的,除責令退還款項外,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單位負責人或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定期組織檢查,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