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殘疾人就業調查、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工作。
工會、***青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第六條 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其殘疾人職工應當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壹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對其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進行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建設。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殘疾人職工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同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第八條 壹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殘疾人聯合會報送本單位職工總數、殘疾人職工名冊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等資料。第九條 壹般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條 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殘疾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
除特殊崗位外,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應聘的條件。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專設招錄殘疾人的崗位,並可以給予放寬開考比例等傾斜政策。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指導、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制訂工作方案,逐步提高殘疾人職工在職工總數中的比例。第十壹條 福利企業按照《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享受相關扶持和優惠;其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與福利企業同等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和自主創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創業補助、貸款貼息、經營場地照顧、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並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和供銷社、金融機構等,應當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相關幫助。
對殘疾人較多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給予壹定的資金扶持,具體辦法按照省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鼓勵相關團體、企業為殘疾人提供支持,幫助殘疾人通過網絡服務、電子商務、來料加工等途徑,實現居家就業。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社區、村殘疾人服務崗位應當優先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機構和政府興辦的相關服務機構設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有從業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