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做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工作,省局對《浙江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辦法》(浙國稅流[1998]46號)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辦法
第壹條 為嚴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的認定制度,加強對壹般納稅人的監督管理,維護增值稅納稅秩序,使壹般納稅人的管理更加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壹般納稅人資格年度審驗(以下簡稱年審),是國稅機關按年度實施對壹般納稅人資格進行審查確認的壹項制度。
第三條 年審對象:
上壹年年底前已認定的壹般納稅人(不包括上壹年度認定的臨時壹般納稅人)。
第四條 年審內容:
(壹)壹般納稅人上壹年度應稅銷售額的實現情況和增值稅稅款計算繳納情況;
(二)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壹般納稅人會計人員的配備與財務核算狀況。
第五條 年審標準:
1、從事貨物批發和零售的壹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180萬元以上(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納稅人可在180萬元以下);
2、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壹般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批發或零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到50%)的壹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30萬元以上;
3、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會計核算方法均符合要求;
4、有固定經營場所;
5、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並能按稅務機關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6、能按時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附列資料。
第六條 年審的步驟和時間:
年審自每年1月1日開始至5月底結束。各級國稅機關應從開始實施年審前1個月發布年審通告,明確年審對象、內容及要求等具體事項。年審工作分壹般納稅人自查與國稅機關審查兩個階段實施。
(壹)壹般納稅人自查階段
國稅機關在發布年審通告後即可組織壹般納稅人進行自查。壹般納稅人應根據國稅機關的要求和安排,依照規定對年審有關內容認真進行自查,自查內容的所屬時期為上壹公歷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查階段,壹般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表》
(見附件壹,由各市縣國稅局自行印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分類管理申請表》並附下列資料供主管國稅機關查驗: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
3、《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見附件二);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稅務機關審查階段
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壹般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表》認真加以核實,並由縣級以上國稅局作出年審結論。對壹般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年審手續(包括不如實填報或不按時填報《年審表》)的,主管國稅機關要盡快發出催其年審通知書,並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有關規定給予1000元以下的罰款;經國稅機關催促後仍不參加年審的壹般納稅人,視同年審不合格,並分別給予不同處理:
(1)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商業180萬元,工業及其它100萬元,下同)以下的企業取消壹般納稅人的資格,改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2)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企業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或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納稅人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七條 對不符合年審標準第1條或第2條的壹般納稅人,壹律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改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第八條 對符合年審標準第2條但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壹般納稅人,凡上壹公歷年度內有不符合年審標準第4至第6條情況之壹的,壹律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亦改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第九條 對符合年審標準第1條或第2條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壹般納稅人,凡上壹公歷年度內有不符合年審標準第3至第6條情況之壹的,視同年審不合格,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凡經年審不合格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國稅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的首頁右上方加蓋“已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專用章(見附件三);在《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的“年審結論”欄填列“取消”字樣。同時收繳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專用發票領購簿。 對年審不合格的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壹般納稅人(含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或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納稅人),經縣級以上國稅局批準,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同時取消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權,並收繳其結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令納稅人在三個月以內整改,在整改期間暫不粘貼年審標識。待納稅人達到規定的要求後,方可準許抵扣進項稅額,重新批準其專用發票的使用權。
第十壹條 對年審合格的壹般納稅人,國稅機關在其《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上加貼壹般納稅人年審合格標識。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和年審合格標識由國稅總局或省國稅局統壹印制。
第十二條 年審工作結束後,對年審合格的壹般納稅人應按照《浙江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分類管理辦法》(浙稅壹[1997]104號)升、降級管理的有關規定調整其管理類別。
第十三條 縣級國稅機關對所轄的壹般納稅人年審完畢後,要進行總結,寫出年審報告,填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統計表》(見附件四),並於5月底前上報市國稅局,市國稅局應於6月底前將書面材料及統計表匯總上報省國稅局。
第十四條 縣(含)以上國稅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