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假外包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假外包合同如果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二、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段
1.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壹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2.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壹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3.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4.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5.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意思表示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假的外包合同是虛假意思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