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施細則所稱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統壹劃分網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網格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推動在網格內成立基層黨組織,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網格化服務管理中的領導作用。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應當設立或者明確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部門(以下簡稱網格化機構),承擔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應急管理、信訪、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以下簡稱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上級網格化機構可以對同級網格化聯動部門和下級網格化機構進行績效評價。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工會、***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創新社會治理,協助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社工、誌願者、村民和居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開展各類便民、惠民等關愛服務。
村民、居民有權對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義務配合網格員做好基礎數據、動態信息的采集等工作。第二章 網 格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劃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第九條 網格分為綜合網格和專屬網格。綜合網格,是指在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基本單元,在農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組或者壹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專屬網格,是指以城鄉社區範圍內行政中心、各類園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
綜合網格實行屬地管理,專屬網格實行職能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第十條 網格劃分應當做到全域覆蓋。網格由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民政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壹劃分,並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其他部門、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另行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格調整由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向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提出申請,由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批準,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網格調整應當征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 市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省網格編碼編制規範,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網格編碼。網格編碼具有唯壹性。第十二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實行清單化管理。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
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網格化機構統壹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對確需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市、縣級市(區)職能部門向同級網格化機構提出申請,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批準,並由網格化機構組織實施。
對不需要繼續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市、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或者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批準後退出。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應當為網格事項的開展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以及政策咨詢、教育培訓、業務指導、信息支持等幫助。第十五條 清單內的網格事項,應當由市、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統壹交辦,職能部門不得直接交辦。第三章 網格員第十六條 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
城市綜合網格至少配備壹名專職網格員,農村綜合網格至少配備壹名專職或者兼職網格員,專屬網格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網格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