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網站顯示,《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實施後,部分購房資格申請人因減除費用提高以及新增專項附加扣除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就《關於進壹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號)補充公告如下:
第壹,2019年1月1日後,購房資格申請人因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而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如其當月社會保險正常繳納則計入個人所得稅累計繳納月數,且此後各月只審核申請人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第二,原公告中“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為“按‘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實施之後,相關市民的工資收入中有部分是可以實現抵扣效應的,包括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內容。該文件主要是針對個稅實現減免,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群。在新政後不用再繳納個稅以後,小部分購房者出現了購房資質的審核問題,即近期為零的納稅記錄影響了在北京買房的購房資格,新政的規定使得這部分沒有完整個稅記錄的購房者可以以社保繳納情況認定。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分析認為,作為限購城市,北京之前的標準是需要連續60個月的社保或者個稅,但因為個稅政策的變化,出現了部分中低收入群體個稅為0而影響購房的現象,北京針對這壹新情況作出調控政策的調整,應該是順應市場變化。對於市場來說沒有影響,因為同樣要符合社保月份。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分析,本次政策是對購房資格審核工作的調整,本身不涉及政策收緊或放松的內容,而是基於新個稅之後具體資格認定過程進行的微調整。非京籍家庭購房依然需要滿足在京連續滿5年個稅或連續5年社保、或者個稅新政後5年“原有個稅+社保”的條件。客觀上說,雖然此類政策對於整個市場的影響不大,但對於部分個體來說其實是有較為積極的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