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待遇
(1)按門診和住院分別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門診統籌起付標準是以每年省政府公布的“省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基數,按比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職人員為“江蘇省社會保險年繳費基數下限”的5%,退休人員為“江蘇省社會保險年繳費基數下限”的3%。
(2)參保人員發生門診醫療費用後,先由當年的個人賬戶支付;個人的當年賬戶不足支付的,由往年積存的個人賬戶或現金支付“門診統籌起付標準”的費用;累計超出“統籌起付標準”後,再按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由統籌基金給予報銷。參保人員往年積存的個人賬戶基金可以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以減輕個人現金負擔。
(3)年度內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累計超出統籌起付標準的,按定點醫療機構的等級,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同支付。即在三級醫院就診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在二級醫院就診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在壹級醫院及除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外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支付25%;在本人所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支付10%。
(4)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先由當年個人賬戶基金支付;當年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再由個人現金或往年結存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住院統籌起付標準內的費用;
(5)住院統籌起付標準:在職人員首次住院統籌起付標準,按三級、二級及其他三級、壹級及其他醫療機構,分別以“江蘇省社會保險年繳費基數下限”的4%、3%、2%計算;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的,統籌起付標準按相應醫療機構級別標準降低50%;第三次住院起,免除統籌起付標準。退休人員的住院統籌起付標準為在職人員標準的50%。
(6)住院基本醫療費用超過統籌起付標準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同支付。在職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壹、市級統籌職工醫保的繳費標準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按規定基數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規定基數的2%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基數的11%繳納。“大病統籌金”,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計入基數的1%,從統籌基金中劃撥,個人不需要繳費。
2。自費補充保險由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基數的0。5%繳納,在職職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暫不繳費。
二、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應當連續參保繳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最低繳費年限男性不少於25年,女性不少於20年,且在本省實際繳費年限累計達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達法定退休年齡而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可以逐年繳費至規定年限;也可以按照11%壹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大市統壹後個人賬戶如何劃入
45周歲以下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按個人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3%計入;45周歲及以上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按個人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4%計入。
四、大市統壹後個人賬戶的功能有哪些
個人賬戶分當年個人賬戶和往年個人賬戶。
當年個人賬戶可用於支付合規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有結余的可支付藥品費用個人先付部分和診療項目費用個人先付部分。
往年個人賬戶可抵扣起付標準內的費用,也可抵扣統籌***付中個人自付的費用,還可拓展使用如購買指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等。
五、大市統壹後對就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何規定
每名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定點2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雲陽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作為其本人就診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六、參保人員門急診費用如何報銷
參保人員發生門急診醫療費用後,先由當年的個人賬戶支付;個人的當年賬戶不足支付的,由往年積存的個人賬戶或現金支付“門急診統籌起付標準”的費用;累計超出“統籌起付標準”後,再按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由統籌基金給予報銷。
七、參保人員住院費用如何結算
參保人員發生住院費用後,先由當年的個人賬戶支付;當年的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往年積存的個人賬戶和現金支付“住院統籌起付標準”的費用;超出“統籌起付標準”的,在職人員由統籌基金報銷85%;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報銷90%。
住院統籌起付標準也是以每年省政府公布的“省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基數,按比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職人員首次住院統籌起付標準,按三級、二級及其他三級、壹級及其他醫療機構,分別以“江蘇省社會保險年繳費基數下限”的4%、3%、2%計算;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的減半;第三次住院起,免除統籌起付標準。退休人員的住院統籌起付標準為在職人員標準的50%。
八、參保人員大病統籌待遇有哪些
1。參保人員年度內由個人現金支付的符合規定的門急診和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累計超過“省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15%的(2022年為6000元),大病統籌基金再報銷60%;累計超出150%的(2022年為60000元),由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支付70%。
2。參保人員治療國家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部分精神疾病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患有慢性腎衰竭疾病的參保人員,進行腎透析超過統籌起付標準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患有癌癥的參保人員,治療癌癥超過統籌起付標準的基本醫療費用,且年度累計基本醫療費用在50000元以內的,由統籌基金支付。
九、繳費與待遇掛鉤體現在哪些方面
1。連續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其結算的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50000元,且每相差1年最高限額下降5000元。
2。參保人員在職時累計繳費年限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每增加壹年,醫保退休後的“大病醫療統籌”待遇提高1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5個百分點(大病統籌報銷待遇將達到61%-75%)。
十、自費補充保險的支付範圍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參保人員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自費補充保險“三個目錄”規定範圍內的住院費用,自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45%。
2。因患惡性腫瘤確實需要在門診治療使用自費補充保險目錄內的靶向藥,由自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25%。
3。門診正電子發射型計算機斷層影像(PET)檢查,由自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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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六條
建立以扶持困難群體為主及面向社會多元化資金來源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商業健康保險。
第八條
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部門)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委托,為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統壹管理。
市衛生、財政、教育、審計、藥品監督、民政、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設立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區社會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工作站點,形成服務網絡。
第九條
結合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人民群眾提供比較優質的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