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大信貸支持”為例
實施細則明確,“開辟銀行信貸綠色服務通道,加大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業務辦理力度,簡化信貸申請材料,縮短信貸審批時間,確保2020年小微企業信貸余額不低於去年同期。”同時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斷貸,在貸款到期前辦理續貸、增貸審批手續,盡可能延長貸款期限,積極開展無還款續貸。並明確責任單位為當地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鎮江中心支行、鎮江銀監分局、市工信局、市商務局。
穩定就業政策的實施充分體現了問題導向。企業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實施細則》都給出了“答案”。
其中,關於“落實穩崗回歸補貼”的實施,《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生產經營面臨暫時困難、有望恢復、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根據當地每月失業保險費和六個月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在降低社保費率方面,企業可繼續執行國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值得關註的是,現行的“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政策”將改為“階段性減免政策”。
具體來說,將分階段降低企業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的繳費,以減少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影響,使企業在恢復生產後有壹個緩沖期。2-6月中小企業可免上述三項費用,2-4月大型企業減半。
在財稅支持政策方面
《實施細則》明確,企業因疫情不能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申報;按期納稅確有困難,且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繳納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納稅,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因疫情影響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
此外,《實施細則》還就如何加強政府服務細化了政策,明確市商務局和鎮江海關將落實優化企業外貿服務的政策。
具體包括為企業出具國際商業證書提供服務,建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證明的便捷渠道,對與采購合同簽訂並經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確認的訂單,給予進口合同價格5%的補貼。
在實施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方面
《實施細則》提出,對於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的企業,如生產訂單無法完成或產品交付不及時等,應采取有利於信用修復的流程,幫助企業重建信用,加強信用關懷,消除不利影響,規避失信風險。
怎麽下載?
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搜索:鎮江企業網絡服務平臺。在首頁“政務服務信息”壹欄,點擊“鎮江市扶持企業解困18政策實施細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