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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的附件1:《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解釋

1.標題“傷亡事故”:系指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企業管理、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等有關的,違反勞動者意願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註:本規則所稱“傷亡事故”與“工傷保險”中的“工傷”分屬不同的範疇。“工傷”指從業人員因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傷害或患有職業病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資格。“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組織,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派員參加。)

2.標題“傷亡事故處理”:系指人身傷害、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結案批復等項工作。

3.第二條“國家鐵路企業”:系指鐵路局(含已改制的集團公司)、鐵路分局(含已改制的鐵路總公司)、部屬勘察設計院、物資總公司、鐵通公司及中鐵集裝箱運輸中心、中鐵特種貨物運輸中心、中國鐵路對外服務總公司、鐵道科學研究院等鐵道部所屬企業。

4.第五條“生產經營過程”:系指企業所有從業人員在本職工作崗位上或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崗位上,在勞動時間內,從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並非僅指某個崗位的具體勞動過程。

“勞動時間”原則上以現行各種班制、乘務交路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企業規定的特殊工時制度為依據。若不在規定的勞動時間內,但屬於因生產經營、勞動、工作需要而臨時占用的時間,也視為勞動時間。

5.第六條“爆破”:對應國家現行規定中的“放炮”。

6.第七條“事故原因”第四項“其他”:系指除該條前三項之外國家規定的所有事故原因的總和,包括:

(1)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2)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3)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4)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5)勞動組織不合理;

(6)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7)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8)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第八條“重傷”:重傷的界定以《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CB/ T15499-1995)為依據查定,傷害部位及受傷害程度對應的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300天,或多處負傷其損失工作日合並計算等於或超過300天的,屬於重傷。該標準未包括的,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重傷範圍的規定確定。

8.第八條“功能性損傷”:損傷系指機體受到外力或刺激等因素後發生的組織破壞和功能障礙。功能性損傷系指只有機能、代謝障礙而無形態變化的損傷,主要表現為機能性障礙。

9.第八條“器質性損傷”:系指有病理形態學損傷的傷害,多伴有相應的功能性變化,即肌體受到外力作用或刺激,造成細胞、組織、器官等的結構形態、功能、代謝等方面發生改變。

10.第八條“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系指短時間失去勞動能力,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經治愈後勞動能力可以恢復。

11.第八條“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系指從業人員在事故中導致傷殘、死亡,造成勞動能力損失的程度,以工作日為度量單位。“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是根據臨床經驗,將各種傷害程度對人的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損失,經過統計分析後人為制定的標準值,與實際歇工天數不同。確定某種傷害的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數的具體數值,應以《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為依據查定。

12.第八條“功能障礙”:系指肢體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性喪失,或致使受傷者完全殘廢。

13.第九條“特大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壹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屬於特大事故。

14.第九條“急性中毒事故”:按照《鐵路急性職業中毒調查處理規程》(TB/T2320-92)規定,急性中毒事故分為壹般、多人、Ⅱ級、Ⅰ級四類。中毒程度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中毒。

15.第九條“生產性毒物”:系指在生產中使用、接觸的能使人體器官組織機能或形態發生異常改變而引起暫時性或永久性病理變化的物質。

16.第十條“事故報告”:系指企業向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報告人員傷亡信息的工作程序,即24小時報告制度。

17.第十五條“有關部門”:系指勞動安全、工會、監察、社會保險、生產業務等部門。

18.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其組成及工作內容如下:

(1)調查取證組--由安全監察、公安、工會等人員組成。負責搜集事故現場物證、痕跡,測量並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工藝(作業)流程圖,標註現場遺留物的尺寸、位置、特征、名稱等。對事故現場全貌、方位、遺留物、致害物、痕跡、屍體、傷害部位等拍照、攝像。

核查有關文件、規章制度及有關證明、記錄、臺賬,包括事故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發)包合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記錄等。

收取事故目擊者、責任者、相關人員的口述、筆述、筆錄及傷亡人員檔案,並復制、拍照、建檔。

對有塗改、滅失可能或以後難以取得的相關證據,應登記封存,事故調查終結後,予以啟封送還。

(2)技術分析組--由安全監察、工程技術等人員組成,負責收集有關設計、技術、工藝文件,工程日誌和工作見證等,對有關設備、設施、器具、起因物 (指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物體)、致害物(指直接作用於人體引起傷害和中毒的物質、物體)、痕跡、現場遺留物等進行技術分析、檢測和試驗,並寫出專題報告。

(3)傷員救治組--由醫療行政、工會等人員組成,負責組織醫護人員救治傷員,取得傷員傷害程度診斷報告、死亡證明等。

(4)善後處理組--由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工會等人員組成,負責指導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和死亡人員的喪葬工作,核定撫恤、喪葬等費用,協調善後處理各項事宜。

19.第十六條“經濟損失”:系指因傷亡事故造成的勞動力、財產等可以用貨幣度量的壹切損失。其定義、計算方法、統計範圍等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執行。

20.第十七條“從業人員”:系指參加鐵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由鐵路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所有人員,包括:

(1)在崗職工:長期職工,臨時職工。

(2)其他從業人員:聘用、借用的離退休人員、企業外人員、兼職人員,使用的勞務工、協議工、輪換工、各種計劃外用工以及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參加鐵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與鐵路用人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人員。

21.第十九條“生產性事故”:系指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並非僅指受傷害者的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企業管理、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等有關的傷亡事故。

22.第十九條“非生產性傷害”:系指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之外,或雖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之中,但與企業管理、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等無關的意外事件中造成的人身傷害。

23.第二十條“上下工”:系指從業人員點名、交接班後從駐地、派班室、公寓等與作業現場之間往返的過程。

24.第二十壹條“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系指作業場所設備、環境不具備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的條件。如通風照明不良,安全通道不暢,機械設備沒有安全防護裝置,危險場所未設立警示、信號裝置,腳手架、安全網架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等。

25.第二十壹條“設備設施不良”:系指設備設施帶病運轉,存在釀成事故的隱患;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裝置等。

26.第二十壹條“企業管理不善”:系指企業安全管理不落實,缺少有效的事故預防措施,未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護、安全教育、管理控制手段,導致事故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現場管理失控,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防護能力不高等。

27.第二十七條“作業人員、間休人員等”包括:正在作業的人員及在宿營車中、施工車輛中、線路旁工棚、房舍中等間休的當班人員,為工作自行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人員,在線路旁行走的上下工人員等。

28.第二十八條“間歇時間”:系指勞動過程中規定的短暫休息時間。

29.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擅自動用”:系指未經生產設備所屬單位領導同意而動用該設備。

30.第二十九條 鐵路公檢法人員參加生產活動…”:系指鐵路公檢法人員參加職責範圍以外的,屬於生產崗位職責的活動,如線路除雪、清障、義務勞動等。

31.第三十條“單獨核算”:系指企業內部實行的壹種核算方式。因實行單獨核算的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也不能承擔事故統計、報告。

32.第三十條“違反有關規定承發包工程的”:包括不符合承包工程所要求的資質等級而越級承包的;或采用工序分包的;或以工程分包的名義實為雇傭勞務的;或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或將應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或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或總承包單位不經建設單位認可而將承包工程分包的;或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或違反鐵道部有關工程分包的規定而超範圍分包(如:承攬的鐵路工程不按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將特殊路基,高速路基,特大、大、中橋,頂進涵,隧道,制梁,鋪軌架梁,通信,信號,電力,電氣化等工程,牽引變電所、通信站、信號樓設備安裝工程,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的工程,既有線改造或增建第二線工程,有軌道作業,土石方爆破等工程進行分包等)的。

33.第三十壹條“資質等級”:系指建築企業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資格及等級。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總承包特級、壹級及專業承包壹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規定,申請鐵路工程各專業特級、壹級、二級資質必須經鐵道部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34.第三十壹條“技術簡單的小型及小型臨時工程”:系指路基土石方、小橋涵、擋護工程,單幢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築,以及其他小型臨時工程等。

35.第三十三條“臨管鐵路”:系指國家尚未正式驗收,由鐵路運輸企業臨時管理的鐵路營業線。

36.第三十五條“處置不當”:系指未采用正確的、能保證安全行駛的處置措施。

37.第三十六條“施工便道,公路便道”:“施工便道”系指施工單位為方便運輸而鋪設的臨時性土石道路。“公路便道”系指非正式道路。

38.第四十壹條“職業禁忌癥”:系指某個工作崗位因其特殊性而對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範圍。如視力減退對於機車乘務員;恐高癥、高血壓對於電力工、架子工;高血壓、心臟病對於巡道工、調車人員等均屬職業禁忌癥。

39.第四十二條“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責任尚未查清,需待認定的情況。事故件數暫時統計在發生月,若最後認定為非責任事故,則予以變更。

40.第四十三條“請假”:系指從業人員辦妥請假手續後離開勞動崗位。其請假離崗的依據為考勤表、請假單、零星假登記表。零星假登記表應由請假者本人登記,批準人簽認方為有效。口頭請假或別人代寫不予承認。

41.第四十四條“失蹤”:系指發生事故後找不到屍體,如在河流湖泊中淹溺等,與出走不歸等情況不同,無需經法院認定。

42.第四十五條“其他人員”:包括本企業非當班人員,在校實習生,代培生,學生,軍人,公檢法人員,外單位工作、參觀人員,外來救護人員,居民,旅客,行人等。

43.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交叉作業”:系指分別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作業區域相互重疊,從業人員在同壹作業場所各自作業,包括鐵路從業人員在專用線內取送車等作業。

44.第四十九條“因正常手術治療而加重傷害程度”:系指從業人員在事故中受傷後,為避免傷勢惡化而必須實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術措施,致使傷害程度加重的情況。如事故中傷及食指遠節指骨(損失工作日為100天),在手術中為避免壞死而切除中節指骨(損失工作日為200天)。

45.第五十壹條“縣級以上醫院”:系指縣以上行政區直屬醫院,包括鐵路醫院。

46.第五十三條“非當班人員”:系指在線路旁行走的鐵路非當班人員,乘車的鐵路便乘人員,持鐵路免票乘車的鐵路出差人員等。

47.第五十三條“社會搶險救災”:系指發生自然災害或波及面很大的社會性災難之後,由政府、企業組織或群眾自發的救助搶險活動。但不包括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引起的災難。

48.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系指鐵道部人事、建設管理、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及鐵路總工會、地方人民政府等。

49.第五十四條“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包括以下材料:

(1)事故責任單位逐級報送的《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其格式、內容按原國家勞動部《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國勞定2表〕制作)、《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

(2)事故調查組出具的調查報告。

(3)有關當事人、責任人的筆述(指由被調查人自己書寫的事故經過、見證證言)或筆錄(指由調查人員在專用紙上所做的調查人員詢問和被調查人員回答的記錄。該筆錄完成後,應由被調查人認可並簽字)。

(4)有關證明、證書、記錄、臺賬、設計資料、工藝文件、規章制度的復制件。

(5)有關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指由事故調查組聘請、授權的,具有相應技術水平、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經現場采樣、測量、拆解物證、痕跡檢驗、模擬實驗等之後,經科學分析,出具的書面鑒定或報告)。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按國家標準GB6721-86規定執行)。

(7)現場圖示(指事故調查組經細致的現場勘測,按壹定比例繪制的,註明方向、位置、尺寸、路徑、標識物等的現場平面圖、側視圖、局部放大圖)、照片 (指事故現場照片,包括俯視、側視、遠景、近景、特寫)及傷亡人員照片(包括全身照片、傷害部位細部照片等)。

(8)傷情診斷書,死亡證明(指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正式診斷書、證明),既往病歷(指傷亡人員以往就醫使用的病歷復制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討論)記錄(指承擔救治的醫院的醫護人員對該傷員〔病人〕傷情、病程、病例進行討論的原始記錄的復制件)。

(9)公安部門的勘察記錄(指公安部門對事故現場、遺留物、痕跡等進行勘察的記錄,需有勘察機關蓋章以及勘察人員簽名)、鑒定材料(指屍體解剖、屍表檢驗、筆跡鑒定、痕跡鑒定、遺留物鑒定等),公安、檢察部門的通知書(指刑事案件立案通知書,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等)、認定書(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若事故單位對“認定書”所作認定有異議,可申請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應提供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供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時參考;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應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做出內部處理決定)。

(10)責任人、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由責任人、受處分人員自己撰寫並簽字)。

(11)根據事故調查組建議采取的事故防範措施。

(12)調查組組成名單(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職稱,調查組內職務,簽名等)。

(13)其他有關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結案材料,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在上述項目中選取。

50.第五十四條--五十七條“批復”:死亡事故批復,統壹標題為《關於×××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重大死亡事故責任單位向鐵道部報送待批的結案報告,統壹標題為《關於××××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指死亡者姓名,“××××”可以是事故單位、事故地點、事故發生日期等。“事故單位”系指鐵路分局或以上壹級企業名稱。“事故地點”以容易區別的地理名稱表示。“事故發生日期”以事故發生的月、日表示。

51.第六十壹條“從業人員人數”:在實際填報中,可以使用報告期末到達人數。

52.第六十二條“暫時性失能傷害”:系指使勞動者短時間失去勞動能力,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經治愈後勞動能力可以恢復的傷害。

53.第六十二條“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系指使勞動者部分肢體、器官的部分功能永遠喪失,不能恢復的傷害。

54.第六十二條“永久性全失能傷害”:系指使勞動者完全殘廢的傷害。

55.第六十四條“換算周轉量”:按鐵道部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準。

56.第六十四條“營運部門”:系指鐵路局內運輸主業,包括車務(含客運、貨運、裝卸)、機務(含水電、供電)、工務、電務、車輛等單位,不含工程、大修、工業、房建、工副業、生活、教育、衛生、多經、科研所、機關、公檢法等部門。

57.第六十五條“不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的”:系指所有故意阻撓、影響事故調查組順利取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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