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的偷稅行為主要包括三種,壹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所謂偽造帳簿,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帳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帳簿,或者對內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登記會計帳簿的行為。所謂變造帳簿,是指采取塗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帳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所謂偽造記帳憑證,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填寫、制作記帳憑證的行為。所謂變造記帳憑證,是指采取塗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記帳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的處理處罰的前提是納稅人主觀故意,且有具體偷稅手段,造成了不繳少繳稅款的最終事實;而第64條是雖然納稅人可能存在主觀故意或有具體偷稅手段,但未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最終事實或不具備主觀故意或沒有采取偷稅手段,造成了不繳少繳稅款的最終事實的運用第64條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