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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改革涉及幾個方面

法律分析:合理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職責。中央稅由國稅部門征收,地方稅由地稅部門征收,***享稅的征管職責根據稅種屬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則確定。按照有利於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國稅、地稅部門可互相委托代征有關稅收。明確地稅部門對收費基金等的征管職責。發揮稅務部門稅費統征效率高等優勢,按照便利征管、節約行政資源的原則,將依法保留、適宜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改由地稅部門統壹征收。推進非稅收入法治化建設,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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