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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補充暫行規定

學生人均分配標準按市、區、縣中小學學生人數(按上壹學年統計)分配到市、區、縣教育部門;百分之十七用於補助區縣困難地區中小學和對發展義務教育有成績的地區和單位的財政獎勵;百分之十由市教育局使用,用於補助全市重大通識教育項目和購買市屬學校示範教育設施。百分之二十三將用於改善中小學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具體安排是:按全市中小學職業技術學校上壹學年在校生人數分配百分之十八,由主管局掌握(聯絡職校由區縣教育部門掌握);百分之五由市教育衛生辦公室集中安排,用於中小學職業技術教育的補貼和業務獎勵。

第十壹條市教育局根據上述分配原則,每年提出中小學校分配使用計劃,經市財政局同意後,從財政局預算外資金專戶中按規定比例將教育費附加劃撥到市教育局教育費附加賬戶。各級教育部門應每半年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表格由市教育局統壹制定和印發)。年終結余將結轉下年繼續發揮專項資金的作用。各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監督檢查教育費附加的使用情況。及時反映並制止不當使用,對違反規定者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凡有職工子弟學校和各類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單位,應先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教育部門根據辦學情況和學生人均分配標準,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學校經費補助。辦學單位不得以繳納教育費附加為由撤銷、合並學校,不得降低辦學規模或者減少辦學經費。

第十三條征收教育費附加後,各級教育部門和中小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變相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學生在本地區入學。違反本條規定的,上級教育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四條教育費附加征收的具體辦法、收入退庫、劃轉以及會計、統計等事項,由市財政局另行發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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