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對於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和非耕地。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的,從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起至土地權屬再次變更時止,按照規定的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帝子[1988]第15號)規定,征用耕地和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按合同約定從土地交付後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受讓人應當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實踐中,土地使用稅繳納起止年限是這樣確定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準或簽訂合同之日)起,扣除已出售房屋所占土地面積(以簽訂合同為準),直至房屋全部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