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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主體征收權有哪些

征稅主體有征納規範制定權、稅收計劃權、稅款征收權、稅收管理權、稅收檢查權、獲取信息和協助權、征稅強制權、稅收處罰權、爭議裁決權、稅收指導權。

(1)征納規範制定權。是指征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征納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權力。

(2)稅收計劃權。是指征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壹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

(3)稅款征收權。稅款征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是指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征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征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征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征稅協助。

(7)征稅強制權。是指征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采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

(8)稅收處罰權。是指征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範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征稅強制權壹樣,對征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範、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系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是指征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這是壹項準司法性質的權力,它對於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復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

(10)稅收指導權。是指征稅機關通過發布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壹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征稅職權形式。

征稅權也稱課稅權,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開征、停征稅收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管理稅收事務的權利與權力的總稱。

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征稅權的轉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權力服從性、專屬性、優益性、不可處分性等特征。征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征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征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_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_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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