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局性原則
企業稅收是壹項全局性工作,企業不僅要交增值稅,還要交資源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某項稅額的降低可能影響到其他稅額的升高,在納稅籌劃時,應全面考慮企業總體稅負(或現金流出),特別是關聯企業間更應註意此項工作。國家在制定稅法時還制定有很多稅收優惠政策,而要享受到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可能要付出壹定的成本,是付出的成本大,還是享受的優惠政策大,應當作個比較,不能顧此失彼,撿了芝麻卻丟了西瓜。
2、事前籌劃原則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業務壹經發生,納稅義務也就跟著而來,此時作籌劃,無非就是改變原有的壹些單證,業務履行的時間、地點、計價方式,都難避開偷漏稅之嫌,假的東西是經不起稅務部門檢查的。
3、合法性原則
納稅籌劃之所以有別於偷漏稅行為,就在於其是遵守了國家相關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的合法行為。依法納稅是每個法人、自然人應盡的義務,國家法規不容忍任何單位和個人踐踏,各種偷漏稅行為是國家法律所不容許的。稅收征管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法人,由於承擔的稅種較多,納稅稅基、地點、時限、稅率、納稅主體等各有差異,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稅負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們國家稅法還不是很健全,還無法將每項應稅事務規定得很死,其中不乏通過調節業務行為來降低企業納稅的事項。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違法行為都不可能稱之為納稅籌劃。
4、目標性原則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也和做其他事情壹樣,事先應制定壹個任務目標。在籌劃之前必須了解與分析企業所納稅種類、適用稅率、稅負、經濟業務流程、所在地區稅率情況、行業特點等企業所處的納稅環境,並在此的基礎上,掌握存在哪些問題,再考慮籌劃的可能性,制定籌劃要達到什麽目標。稅務籌劃對於企業而言,是壹項極其私密的事情,會涉及到企業內部財稅情況,甚至企業的核心戰略,所以企業做稅務籌劃在遵循4大原則時,也要選壹個安全靠譜的平臺,能長久陪伴企業發展,為企業不同階段合理合法出具稅務籌劃並落地。